許瑞山貪瀆案北院開庭 許要求秘密證人解秘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刑事警察局前主秘許瑞山涉嫌包庇、插股賭場貪瀆案,臺北地方法院26日開庭審理,由於全案有2位秘密證人指證,才得以將許及其他涉案高階官警起訴,因此,許指稱2人證詞有很多屬個人臆測,而向法官聲請解除2名秘密證人的保護。合議庭則將在庭後審查卷證,再認定是否解除秘密證人保護。

▼刑事局前主秘許瑞山涉包庇賭場貪瀆案,臺北地院今開庭審理。(圖/東森新聞提供)

許瑞山辯護人莊正表示,起訴書提到的秘密證人A和B的證詞,是審判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且兩人供詞有很多是個人臆測,對於真實性保有高度存疑,縱使兩人具結,但未經被告反對詰問前,不得作爲證據,

且證人保護法的立法意旨,是針對組織性分工性和專業化犯罪型態,或者是兇惡的犯罪人,爲使證人願意出庭免受生命身體危害,並非不附理由就可轉爲秘密證人,尤其不應讓偵查單位,作爲取得證供的手段

另因被告許瑞山和前刑事局偵四隊二組組長鄭富禎都是警務人員,兩人沒有犯罪記錄素行良好,將A和B列爲秘密證人,除不符合法律要件外,也不法侵害被告的訴訟權,因此向法院聲請解除秘密證人A和B的保護狀態,要求2名證人顯名出庭。

檢方則認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2名秘密證人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所爲的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至於2人證詞是臆測或是基於親身經驗,待交互詰問後就可證明,所以,秘密證人仍有保護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