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連署加嚴」三讀!罷免連署需附身分證影本 冒用個資最高罰百萬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經過朝野一番大亂鬥之後,終於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許宇甄提出的《選罷法》「連署加嚴」版本,未來罷免案在連署階段時,應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新增未經同意僞造、假冒提議、連署者等利用他人個資行爲,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選罷法「連署加嚴」三讀通過,未來罷免案連署需付身分證影本,冒用個資最高罰百萬。(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民黨在提案內容指出,罷免案是選民對於公職人員信賴與否的抉擇,近年來,常見有心人士貪圖自身便宜行事,藉以往蒐集到之大量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假冒他人連署,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衆的自由選擇權。

因此修法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列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作爲查對真實性的防僞措施;另外,並新增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個資之罰則。此次修法修正《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並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

根據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新增規定,罷免案連署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號及戶籍地址分村(裡),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委會應不予受理。

第七十九條也新增,提議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若有資料不明確或影印不清晰狀況,導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自名冊中刪除。明確定義連署書不合規定的樣態。

提議人名冊若依規定刪除後導致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10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補提以一次爲限。

若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度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爲放棄提議。

第八十條則增列連署人填具連署資料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作爲查對真實性的防僞措施。第八十三條增列,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做不成立之宣告。

爲了避免假冒情事發生,除了在防弊上應有作爲外,也應增加明確罰則給予警惕。爲此,修法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僞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