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使用權社宅好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爲促進多元化管道社會住宅供給,目前正着手研議「使用權社宅」,分爲民辦及公辦兩種模式,使用權期限爲20年,提供2種繳納方式,一次付清權利金以20年市場租金總額8成計算,或分期付款爲首付權利金3成,其餘分20年繳納(約市場租金7成)。雖相關細節尚未確認公佈,政府需審慎思考是否值得推動此社宅政策方案。
現行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一般戶以市場租金價格8折定價,每次租期3年,最長續租至6年,經濟社會弱勢戶則可享租金分級補助,最長續租至12年。研擬中的使用權社宅則提供20年不漲租金的長期租屋方案,比一般租屋或社宅可能面臨幾年就租約到期調漲租金,因此使用權社宅的每年租金相對較低。而此方案需先支付權利金,不論一次付清還是首付3成方式,對年輕人能否負擔仍是個疑問。
政府也有提供地上權住宅,由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設定地上權,由地上權人興建住宅並分戶銷售,民衆持有土地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民衆雖然以支付地上權權利金(約市價7成),不用付房租,可居住房屋50至70年,惟仍需繳地租(約地價3.5%)。另外地上權住宅在銀行貸款方面較爲不利,貸款成數或年限均低於一般房貸,利率卻更高,且在市場流動性差較難轉手出售,到期後,除了所有付出付諸流水。
地上權與使用權住宅雖然是比所有權住宅價格低,僅可以說是在高房價下一個不得已的選擇,因爲目前使用權與地上權住宅多落在5到7成的房價,但在臺灣合理的使用權與地上權住宅價格應該落在2成至4成的房價,否則是不值得購買的。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期緩解高房價帶來的居住壓力。但統計數據顯示,目前社宅的供給量仍遠不足以滿足居住需求。建議政府應優先將資源投注於擴大社宅的供給量,並建立社宅長期租約制度,提供經濟弱勢戶穩定且可負擔的居住環境,待社會住宅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後,再考慮推行使用權社宅。
由政府帶動推動使用權社宅與地上權住宅,應爲民衆負起理財規劃的責任,譬如需以使用價值(而不是資產價值)及民衆負擔能力訂定合理租金價格,且需要更有思維,譬如借鑑參考新加坡組屋機制,將所繳租金轉爲頭期款,並提供優惠房貸,協助民衆購屋,如此纔是真正對民衆有利的居住協助政策。(作者陳明吉爲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黃瓊瑩爲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信義不動產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