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投稿須經導師同意:並不是要“爲難學生”
“研究生髮論文必須經過導師同意,否則無法評獎、評優。”近日,來自吉林大學法學院官網的這樣一條消息引發關注。
據報道,吉大研究生院發佈的這份文件《吉林大學關於加強對研究生在學期間公開發表論文等學術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在學期間公開發表論文或其他學術成果投寄或申報前均應通過研究生指導教師審覈同意,並就成果名稱、署名人、登記時間等關鍵內容進行登記。
此外,該通知中稱,研究生在學期間未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審覈同意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其他學術成果,不得用於評獎、評優、申報各類項目和學位論文成果要求等。
從強化導師責任、嚴格研究生恪守學術誠信、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整體要求上講,這是個程序性的正常規定,沒什麼問題。
導師有責任對學生的論文加以審覈,學生應該將投稿論文讓導師審覈。其基本的邏輯是,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爲一旦被查實,導師負有連帶責任甚至重要責任。既然要求導師負有責任,自然就要導師加以審覈,不然導師無從知曉學生要發的論文有無學術不端問題。
與部分網友的直觀感受有所不同的是,審覈論文並不是導師的權力,而是導師的義務。
吉大研究生院發佈的這個文件,所依據的是《吉林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爲實施細則》,其第六條規定,“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誠信教育和學術規範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覈。”
而且,教育部等三部委在9月份發佈的《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中,也要求導師“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風,嚴格要求學生遵守科學道德和學術規範”。也就是說,不管在哪個層級的文件上講,這都是導師的義務。
更何況,普遍而言,導師的學術水平會高於學生,學生在稿件投出前讓導師審覈,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有助於提高論文水平,而不是相反。
當然,社會輿論的擔憂也有一定的道理。導師的權力是否因此更大了?個別導師會不會要求署名加上自己,或是故意不讓學生通過?或者,導師由於自身事務繁忙,會不會因爲長時間沒有審覈過關而延誤學生投稿?這些問題,的確有可能出現,相關學校也有必要正視,而不是一味用理想化的狀態來制定規則。
對於這些實實在在的擔憂,吉大有關方面需要在後續執行中制定更有針對性的要求,預防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建立學生的申訴機制,或是對導師的審覈期限予以規定。
從平衡雙方權利的角度上說,這個通知中所述應該只是個程序性規定,即只要學生投稿論文不存在學術不端,導師就應該放行;即使學術水平達不到導師要求,也應該讓學生投稿——畢竟,學生的成長需要一個過程,不經歷被斃稿,學生對自己的學術水平很難有切身認知。
同時,爲了避免給學生和導師造成負擔,可以考慮信息化管理方式,在學校研究生管理系統上加以執行,讓整個流程更順暢,有據可循,也容易管理。
概而言之,研究生投稿須經導師同意,不是導師的權力,而是導師的義務。但學校要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有預防性規定以及給學生提供必要的申訴機制,打消社會以及部分學生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