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起草徵求意見稿 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 

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羅知之)“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爲便利市場主體,積極迴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起草了《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公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談及《徵求意見稿》起草的背景,央行表示,2015年,人民銀行推動取消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爲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同年人民銀行發佈公告,明確行政許可取消後的各項安排和各方權責。爲提高信息披露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更好防範債券交易風險,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

近年來,爲更加便利市場主體,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人民銀行組織多輪機構調研,瞭解公告落實情況政策效果。市場機構反饋,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取消以來,債券上市效率明顯提高。但實踐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電子化傳輸的問題,且由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債券交易流通的時效性

爲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作如下修訂:

一是將公告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進一步提高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傳輸效率。

二是刪除公告第五條,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