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百合學運份子遭安置防疫旅館居檢 怒告疾管署贏了
最高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野百合學運份子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被衛福部疾管署命自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區一間防疫旅館內進行居家檢疫。他不服提確認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判他勝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全案確定。
彭天豪於2021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同日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區一間防疫旅館內進行居家檢疫。
彭天豪於2021年8月22日入住防疫旅館,於同年9月5日解除隔離後,返家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彭不服原處分,於9月30日提起確認訴訟。
彭主張,衛福部的公告強制彭須在防疫旅館行居家檢疫,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021年6月25日記者會表示是因應傳染力較高的Delta病毒。但無任何證明顯示在自宅隔離不足以因應Delta病毒,而須強制在防疫旅館檢疫。疾管署採用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大的強制入住防疫旅館措施,有違比例原則。
疾管署辯稱,依世界衛生組織西元2020年3月19日發佈圍堵COVID-19檢疫措施建議暫時指引,說明檢疫目的爲限制個人活動或區隔具感染風險的人,以監測其症狀並及早發現個案;再參酌2020年2月11日發佈防堵回國旅客檢疫COVID-19病毒及隔離措施指引,針對隔離措施的時間建議應持續最長14天,方足以阻斷病毒傳播,故對於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人員實施隔離14天的措施,有其必要。
法院指出,原處分限定彭於一定期間內在防疫旅館內進行檢疫,雖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措施,然以0625新聞稿規範檢疫方式及檢疫期間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且原處分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零時在防疫旅館內進行檢疫,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彭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爲有理由,應予准許。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1月14日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