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可以主張利息嗎?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人人都難免會經歷生活上的挫折和打擊,此時,他人的借款很有可能就是我們擺脫困頓,重整旗鼓的途徑。既有借款就有還款,一般在借錢時兩方都會就所借數額,歸還日期,錢款利息寫清記好,並留下彼此的簽名。

那麼,在借款時並未約定利息,還款時應當如何處理呢?

案例一

張先生出生於某村落一普通家庭中,在父母的扶持下考入本市一所名校,後畢業通過校園招聘進入一家大型公司擔任基層工作人員。然而就在他準備摩拳擦掌大幹一番時,張先生的父親卻因年輕時落下的病根突發而住進了醫院。

高昂的救治費用很快就耗盡張先生家裡不多的積蓄,因其剛剛畢業,工資有限,眼見父親還在躺在病牀上,張先生無奈之下便向自己相處較好的同事小崔借得錢款20萬元。

因二人工位相靠近,平日裡交流互助較多,小崔對張先生很是信任,在寫二人借款合同時也不願意將數額標註得明明白白,只寫上所借的數額和約定歸還的日期,並未對利息做出約定。在張先生簽名後,小崔將合同分爲兩份,由二人分別保存。

然而,就在半年後,受疫情原因影響,公司業績頻頻下降。因難以維繫龐大的員工體系,便開始了裁員計劃,小崔正是被裁的員工之一,但張先生卻因爲工作負責,踏實勤快被公司留用。眼見自己下一份工作還沒有着落,和張先生約定還款的時間也快到了,急需用錢單位小崔便提前提醒了張先生返還欠款。

但接到張先生的償還數額後小崔卻不高興了,原來張先生是將20萬元的錢款原封不動地歸還給了他,但並未償還相應的利息。想到自己如今賦閒在家,哪怕將錢放入銀行也有一筆不小的收入,小崔心中悶悶不樂,想要張先生按照銀行利率將利息一併歸還,卻遭到了張先生的拒絕。

張先生認爲,自己在和小崔約定時並沒有提及利息的事,自己只負責償還所借的20萬元,不負責償還額外產生的利息。

二人因此多次商議,在張先生始終不願退步後,氣憤的小崔將其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

胡女士與胡小妹是關係親密的兩姐妹,二人年歲相差不過3歲,代溝較小,又一同長大,積攢下深厚的情誼。

在大學畢業之後,胡女士和胡小妹二人都憑藉着優異的成績考上國內某知名大學,並在畢業後順利找到高薪工作。在工作後第5個年頭,胡女士和其男友經過漫長的戀愛長跑後終於決定登記結婚,雙方在商議婚禮時,胡女士以操辦婚禮組建家庭開支較大爲由向胡小妹借得30000元錢財。

雖是親姐妹,但胡女士堅持與胡小妹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此筆錢款應當由胡女士在2年內歸還,並給予胡小妹一定的利息。

然而,二人並未對借款的利率做詳細的約定,只寫了需要歸還利息。之後兩人分別簽好了各自的姓名,合同原件交由胡小妹保存。

就在2年期限到期後,胡女士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並在之上額外添加了3000元作爲利息。不料胡小妹在接到姐姐的還款後一臉不悅,她認爲姐姐所償還的利息過少,因此與胡女士產生了爭執。因之前利率約定不明確,胡小妹與胡女士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在多次協商未果後,胡小妹將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再額外給予2000元作爲利息。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時,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本地區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市場利率以及補充習慣等因素確定應當給予的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本應是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合同,但是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所簽訂的合同民間借貸行爲,在借款人收到現金時即視爲借款合同成立。

本案中的張先生和小崔之間,胡女士與胡小妹之間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生活所需向另一方提出的借款行爲,並都獲得了相應的錢財,應當視爲合同成立生效。

在張先生和小崔的案件中,因二人未在合同裡明確約定利息,應視爲無利息,張先生可以不因小崔的主張額外支付利息。在胡女士與胡小妹的案件中,屬於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情形,這本應按照當地交易利率習慣對其進行確認,但因二人並非機構企業,都屬於自然人,則仍舊視爲沒有利息。

同時,在民間借貸中,也同樣禁止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爲,即在借款時便將應當支付的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這種行爲不爲法律所支持。在償還已經扣除利息的錢款時,應當將扣除過利息之後剩餘的錢視爲本金進行償還並進行利息計算。

結語

在實際案件判定時,雙方很難就未約定的利息進行舉證責任,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財產有相應的支配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及時將自己的訴求表達清楚,而後續添加要求的行爲可能會被認定是做出行爲後後悔的舉動。

合同既成,便意味着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在此中情況下不支持出借人變動內容第一是爲了維繫合同單位權威性和穩定性,同時告誡我們在建立民事法律關係時需要慎重考慮,同時也要爲自己的先行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案普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可以主張利息嗎?》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