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老爹糊塗保單漏寫這個名字 1千萬得申報遺產稅
老爹的保單沒有寫指定受益人,結果兒子們得將這一筆身故金1千萬列入申報遺產稅項目中,沒想到國稅局還不準將老爹生前跟鄰居借款5百萬列入扣除額,要求補稅,無奈地只能求助法官。
阿翔的父親1個月前過世了,因爲保單沒有填選指定受益人,身故金1千萬得列入遺產。他和弟弟辦妥父親的後事,準備開始報遺產稅。
他知道父親有向隔壁林伯伯借了一筆錢,經確認後,本金利息總額爲5百萬左右,遂問當初父親借這筆錢的原因是什麼,但林伯伯說他也不甚清楚。
阿翔在申報遺產稅時,將這筆借款列入扣除額,但國稅局認爲這筆借款原因不明,要求阿翔必須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提出用途證明文件,但阿翔根本不知道父親爲何要借這筆錢,也不知道父親把錢用到哪裡去。
由於阿翔無法提出資料,因此國稅局剔除了這筆借款債務,還要求阿翔要補稅。
阿翔不能接受,他父親生前的財務運用他無權過問,因此國稅局的要求很不合理,於是委託律師提出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依法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必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1148條)。
法條中所稱的「權利義務」,指的是財產和債務,既然財產和債務都必須繼承,那在申報遺產稅時,債務當然可以主張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才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在遺贈稅法第17第9款亦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但實務上,曾發生稅務機關因擔心民衆「捏造債務、取巧逃稅」,因此要求民衆若要主張債務扣除,就必須提示債務發生原因及用途之證明,否則不得扣除。
國稅局雖擔心民衆捏造債務逃稅,但子女對於父母生前財務狀況不一定清楚,因此國稅局要求子女必須對負舉證責任,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應於法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76 號 判例即指出,遺贈稅法第14條第2款(現已改爲第17條9款),並未附有提示債務發生原因及用途證明之條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舉債之原因及借款之用途未必明瞭,更無從提出該項原因及用途之證明,故只要繼承人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之債務,即應允許繼承人在遺產總額內予以扣除。
因此,只要阿翔能證明他父親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提出證明,就可主張扣除5百萬的遺產總額,稅務機關要求阿翔須提出債務原因及用途證明等要求,並不合法。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爲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贈稅法》第17條第9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若有未償之債務且有確實之證明者,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臺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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