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官張軒豪酒駕酒測值1.05 法院判有期徒刑4個月
宜蘭地方法院全案審結今日宣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1日,共12萬元罰金。(吳佩蓉攝)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8月在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酒駕遭警方臨檢查獲,因飲用酒精含量40%的伏特加,酒測值高達1.05毫克,犯公共危險罪被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全案審結今日宣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1日,共12萬元罰金。
據瞭解,張軒豪在8月19日下午5時30分下班後,晚上8時48分駕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因佔用車道搶先左轉遇警攔查酒測,酒測值高達1.05毫克。檢方認爲,張飲用伏特加後酒駕,身爲法官「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且偵查中未如實交代飲酒時間、地點及過程,遂向法官請求量處適當刑度。
張軒豪目前被停職,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損害司法形象,15日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4個月月俸,約50萬元。宜蘭地院迴應,尊重承審法官判決;宜蘭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再決議是否上訴。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張軒豪知悉酒精成分將對人的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影響,且酒後駕車對本身及一般往來公衆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事發時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超出法定標準值,仍駕駛汽車上路,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判決中續指,張軒豪前有因肇事逃逸獲判緩刑素行、犯後於警詢中否認,但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考量尚需扶養就學中子女,因肝臟移植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宣告有期徒刑4月較妥適,可易科罰金;全案得上訴。
54歲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就在宜蘭地院服務,主要擔任宜蘭地院民事庭法官,兼辦宜蘭簡易庭法官,承辦原住民族及消債事件。他2017年曾遭無照少年違規闖紅燈追撞,騎士人車倒地,張駕車離去後又重返現場,事後返回現場向警方自首,但仍涉肇事致人於傷逃逸罪判刑4月、緩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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