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關“工改”,涉案金額超1100萬元的糾紛

近日

我院坦洲法庭高效化解

一起因“工改”搬遷

引發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以司法力量助力我市

“工改”項目順利進行

緣起土地租賃糾紛,

涉案金額超1100萬元

案件緣起於2001年,某村委會與某製冰公司簽訂了《租地合同書》,雙方約定將某村的一片自留工業用地出租給製冰公司使用,租賃面積約爲1.27萬平方米,租賃期限自1999年11月至2030年12月31日,租期30年。

▲製冰公司搬遷前狀況。

2023年,某村委會對村裡低效工業區園進行升級改造,向製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收回土地。製冰公司以租期未屆滿爲由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稱公司在合同簽訂後在該土地上興建了廠房、辦公樓、宿舍、飯堂等基礎設施。

▲涉案公司搬遷前狀況。

某村委會“工改”項目土地面積共計6.14萬平方米。起初,村委會爲加快“工改”進程,避免訴爭,願意給予製冰公司一定補償,但製冰公司要求補償850萬元,雙方爭議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無奈之下,村委會將製冰公司訴至我院,主張合同中超過20年的租賃部分應屬無效,合同關係在2019年屆滿20年後,雙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賃關係,村委會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土地。

製冰公司則堅持認爲合同期限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主張合同仍然有效,並反訴村委會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100萬元。

法院判決:

村委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因案涉合同期限久,時間跨度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對於超過二十年之後,租賃雙方繼續租賃如何認定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爲此,承辦法官樑華喬深入分析規則、查閱類案裁判,探究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規範目的,明確“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後繼續租賃的,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的裁判規則。

經審理,我院認爲雙方在2019年後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定期租賃關係可由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後解除,最終判定村委會有權解除案涉合同,可依法收回案涉土地。

另外,製冰公司承租案涉土地後建設的廠房、辦公樓、宿舍等爲臨時建築,使用期限僅爲3 年,到期後公司並沒有辦理延長使用期限的批准手續,而繼續使用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長達 20 多年。據此,我院判定製冰公司反訴主張的1100萬元賠償無法律依據。

製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結更要事了,

完成搬遷纔是頭等大事

二審裁判結果出來後,樑華喬法官並沒有放鬆,而是持續關注工改項目進程。

“這個製冰公司規模很大,你們也要給公司一定的時間搬走。”樑法官馬不停蹄與村委會進行溝通協調,爲雙方當事人提供合理意見。最終村委會聽取法官建議,給予製冰公司合理的搬遷時間。

製冰公司於2024年11月10日自行完成搬遷,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案涉土地順利交還村委。

▲某村工改項目規劃範圍(搬遷後)。

目前,案涉工改項目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

▲案涉工改項目現狀。

該起涉“工改”糾紛案件的依法審理

是我院以優質司法力量服務“工改”大局的鮮活樣本

接下來

我院坦洲法庭將持續發力

助力低效工業園改造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以高質效司法審判賦能中山高質量發展

供稿:坦洲法庭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何潔瑩

一審:貝奇聰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