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案 判囚8年確定
藝人秦偉性侵案,被判8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秦偉10年前利用臉書誘騙女編劇及女粉絲外出後性侵,最高法院9日斥責他從事演藝及公益活動,卻趁機對2名女子強制性交,行爲非常不可取,將他各判刑4年,合計8年定讞,要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秦偉未來要坐牢多久,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期,最長8年,最少4年徒刑。另秦偉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因僅有單方指控,犯罪事實有必要釐清,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罪有應得 受害人欣慰
當年第一個勇敢揭發惡行的化妝師濱小步昨日說,她當時抱着失去造型師工作的決心提起控訴,如今看到三審定讞,「本來以爲自己會大哭一場的,但是心情意外平靜,感謝臺灣司法有眼,還受害者清白感到很欣慰,秦偉罪有應得。」幸好她有個很暖心的另一半,及很棒的雙方家人,才能撐過這段黑暗歲月。
2016年女造型師出面指控秦偉,2010年7月邀她到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做造型,然後請她到房間挑衣服,卻趁不及防備之時,將她壓制在牀上,她雖拉住褲子抵抗大喊「不要」,但秦偉卻說「不要就是要」加以性侵。
秦測謊報告 不被採納
另名女編劇控訴秦偉用談偶像劇劇本爲由邀約到住處,她一進客廳就被秦偉脫褲性侵。還有一名女子2012年初加入秦偉臉書粉絲專頁,與秦偉私下用臉書訊息互動聊天,不料秦偉邀約她吃飯後,就誘騙她回家性侵。
檢方起訴指控,8名女子遭性侵,有2人未成年,年紀最小僅14歲,具體求刑41年。但其中5位,一二審都判秦偉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不符速審法規定,判決駁回,無罪確定。
另3名女子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3罪將他各判刑4年,應執行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秦偉提出委託民間測謊公司所做的測謊報告,證明自己無辜,但不爲高院採作證據。
高院認爲,秦偉曾遭火紋身,後來從事公益活動,在社會上擁有正面積極形象,他卻利用這樣的地位與角色,伺機犯下強制性交犯行,行爲非常不可取,將他3罪共判刑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兩個4年徒刑確定;撤銷1個有罪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