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代言4/法界:僅宣告部分違憲 仍可加限制

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憲法法庭認定違背言論自由,判決違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去年十一月宣判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違憲,衛福部將以醫療法第八十五至八十七條規範。有法官指出,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僅宣告部分違憲,並非整條廢止,主管機關仍可加以限制;律師說明,醫療具公益性質,法規針對醫療廣告限縮,目的在避免誇大影響民衆健康。

有法官解釋說,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主文,是針對醫療法第八十四條中,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的部分,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牴觸,因此宣判部分違憲,並非整條都廢止。對於衛福部的作法,當初聲請釋憲的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楊惠中也表示肯定,認爲攸關民衆健康,醫療廣告還是應該被規範,不能爲所欲爲。

律師鄭智文表示,醫療攸關民衆健康具有公益性質,相關業務執行需依行政規定,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案,以牴觸言論自由宣判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部分違憲,但並非完全禁止行政機關部分侷限性的規定,也不表示醫師往後從事廣告業務時,政府通通都放任不管。

鄭智文解釋,憲法法庭宣判違憲後,行政機關會就法規修正,而醫療法第八十五條至八十七條就醫療廣告部分的規範,立法者目的也是希望具有高度專業的醫療,不能被廣告行爲過度渲染、誇大,而影響民衆就醫權益。

鄭智文說,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雖經宣判部分違憲,但同法就廣告規範仍可加以侷限,其在公益性質、言論自由間衡平比例,而對於醫療廣告加以限縮,也是要防止民衆接收不對等資訊影響健康,例如廣告一再強調療效多神奇、立即見效等,卻未載明可能有的副作用、併發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