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規辦理按揭貸款”等,雲南永德農商行被罰120萬元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日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等,被罰12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3號
被處罰當事人
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1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劉金城,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事項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4號
被處罰當事人
劉金城(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趙天應,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5號
被處罰當事人
趙天應(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部經理洪應成,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6號
被處罰當事人
洪應成(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部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經理李正宣,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7號
被處罰當事人
李正宣(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獨立審查人楊惠蓮,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8號
被處罰當事人
楊惠蓮(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獨立審查人)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