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56萬人 健保停復保限制判違憲
全民健保的停保與復保沒有法律規範,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林偉信攝)
旅外臺灣人春節期間短暫返臺,卻受《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39條之停保及復保的限制,憲法法庭23日判決,停保及復保涉及全民健保的權利義務,但施行細則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授權,判決違憲、2年後失效。估計將有56萬旅居國外的臺灣人受到影響。
《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沒有規範,也未授權制定停保及復保的法律,但政府卻以「命令」的方式,在2012年制定施行細則,規定民衆曾經辦理出國停保,在返國後應在3個月後才能再辦理停保,且出國未滿6個月提前返國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本案聲請釋憲人李姓民衆,因長期旅居國外,2002年辦理出國停保,健保署比對旅客入出境紀錄資料發現,李多次返國卻沒有辦理復保,要求李補交1個月的保險費749元,李在2016年再次入境仍未辦理復保,又被要求補交2個月健保費。
李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敗訴確定後,前年聲請大法官解釋獲受理;憲法法庭經分案,由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擔任主筆大法官,經審理後,15位大法官在沒有人出具不同意見書的情況下,一致同意作成違憲判決。
憲法法庭認爲,施行細則對於停保及復保設定的要件,沒有牴觸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及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財產權,但是這樣重要的事項,涉及被保險人權利義務,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
憲法法庭認爲,目前的停保及復保的施行細則,是攸關全民健保的權利義務的重要規範,卻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判決2年後失效;2年後如果沒有修法,對於旅居海外臺灣人的停保及復保規定將失效。
社保司長商東福表示,今年下半年衛福部已啓動《健保法》修法工作小組,除費率6%的門檻外,也會一併處理停復保議題。是否要設立排除對象,仍待討論,草案有望在下下會期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