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抓到了!臺中「保特瓶大廠」偷排廢氣 遭重罰追繳1.2億空污費
記者李佳蓉/綜合報導臺中空污嚴重!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會同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共同查獲位在臺中工業區內「保特瓶大廠」違規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及蓄意短繳空污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將19名業者提起公訴,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繳5年內漏繳空污費共新臺幣1億2,586萬元。
▲稽查人員以科學儀器監測污染物排放情形。(圖/環保署提供,下同)
環保署表示,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運用高科技儀器,並使用建置完成之空氣監測物聯網系統,經長期蒐證及資料分析後,掌握臺中工業區內「保特瓶大廠」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排放未經處理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地檢署周佩瑩檢察官指揮於107年9月展開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查獲該家業者爲節省操作成本,蓄意以不開啓空污防制設施、調控空污防制設備操作時間或應付稽查時纔開啓、調整廢氣流向將廢氣未經處理即逕排放於大氣中等重大違規行爲。
將該保特瓶大廠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4項等規定,並依新修正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最高新臺幣2千萬元罰鍰。環保署也於查覈時調閱相關資料,查獲該事業明顯短繳空污費,刻意短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及不實覈算削減量,除犯修法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由臺中地檢署偵辦外,並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依據所查扣之資料,追繳5年內漏繳空污費新臺幣1億2,586萬元。
環保署呼籲業者,污染防制工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爲事業之應盡義務,任何爲節省成本而破壞環境之行爲絕不容許,情節重大者依107年8月1日新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可處罰鍰2,000萬元,另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涉犯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請業者勿以身試法,貪小失大。
另一方面,宏全也發佈重訊指出,會待正式接獲起訴書後再對外說明澄清;宏全公司也已積極展開及執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大陸及東南亞投資陸續發揮效益,獲利均達外界法人預期,故此案對宏全財務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