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塞爆的山川琉璃吊橋,卻粗暴忽視原住民主體性
文/北葉、瑪家、好茶、大社青年會等團體共同聲明編按:此份聲明稿已在12月26日當天,親自轉交給屏東縣政府觀光傳播處處長,正等待縣府迴應。
一、屏縣府興建山川琉璃吊橋一事未事前告知原住民族,到底誰知情誰同意?
於12月26日落成啓用之「山川琉璃吊橋」之設置地點,毫無疑問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那麼作爲政府設立的觀光設施,吊橋開發前,是否曾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試問屏東縣政府觀光傳播處,「山川琉璃吊橋」之設置地點是否事先獲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北葉村民、三地村村民及鄰近禮納裡部落村民是否充分知情山川琉璃吊橋興建始末及整體規劃案對部落之影響評估?此外,是否曾向當地原住民諮商、並召開部落會議取得其同意呢?
根據104年12月24日於北葉村民衆服務站召開之「因應山川琉璃吊橋啓用準備事宜說明會」之會議記錄,屏東縣政府觀光傳播處副處長黃國維表示:「因爲我們急於發展這座橋,說實在這個橋的始末也是很突然,真的很突然。我們的確沒有做整體評估報告。」因此,倉促的工程規劃,不但沒有爲族人來帶來商機,反而增加許多的困擾,像是交通流量控管、發放通行證。族人表示:「我們爲了遷就這個琉璃株吊橋,爲了遷就外地的遊客,變成我們地方居民犧牲太多。此外,縣府未事先告知,已經在部落多處位置劃設紅線,這要我們在地居民怎樣做生意?如何創造商機呢?」屏縣府爲了山川琉璃吊橋能趕在12月26日啓用,其倉促規劃完全漠視地方權益,讓得地方族人只能配合法令,無法安居樂業。
三、撤掉「通行證」,還我地方自由通行權
根據104年12月24日於北葉村民衆服務站召開之「因應山川琉璃吊橋啓用準備事宜說明會」之會議記錄,北葉部落會議主席林永彬在會議中表示:「全臺灣有哪一個鄉鎮是需要使用通行證才能回家的?屏東縣政府觀傳處很多東西溝通不良、先斬後奏!看不起部落。我們在地居民都不知道,瑪家鄉公所也沒有跟我們講,大家最後是聽到廣播,才嚇一跳要進行管制了。爲何沒有事前告知與通知。真的搞不清楚是誰的決策?到目前我也搞不清楚是誰決定的?」透過會議中知曉,其「通行證」是由屏東縣警察局交通隊規劃與設計,但警方在實施「通行證」以前,完全沒有跟鄰近部落族人溝通、事前告知,讓地方深感其自由通行權受到限制,回家還須報備,人權倒退。且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條,原住民族和個人享有自由,與其他所有民族和個人完全平等,有權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不受基於其原住民出身或身份的歧視。因此,族人對「通行證」一事強烈感到不滿,請還給族人自由通行權利及不受任何歧視之形式。
▼族人需靠着通行證才能通行自己的家。(圖/白浪部落客提供)
四、關於車輛管控、劃設紅線,導致往瑪家山上、禮納裡部落之營利事業受到嚴重影響
屏東縣警察局交通隊爲了防範12月26日山川琉璃吊橋開通將造成的交通阻塞問題,在事前未告知地方族人情況下「發放通行證給原住民、逕行於部落多處劃設紅線、擺放三角錐等路障以便於當日及之後交通流量控管」,但其控管方式並未設想到往瑪家山上、禮納裡部落之營利事業。因此,居民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是否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最後,再次強調,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此外,族人受限制所生損失應以補償之。
五、迴歸部落主體、讓地方族人充分知情並且參與
事實上,自己的家園自己管理!身爲地方族人,我們有權管理自己家園、有權參與任何規劃。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5條及第26條,原住民族有權維持他們的土地、領土、水域和其他資源之間的獨特精神聯繫,並在這方面維護他們對後代的責任。因此,對於我們所擁有、使用、開發的土地資源,請相關執法單位、屏縣府機關人員在規劃建設政策時,尊重原住民族地方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並且誠意地與有關原住民族合作,事先徵得他們自由知情同意。
●作者北葉青年會、瑪家青年會、好茶青年會、大社青年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Lima臺灣原住民青年團、臺灣原住民族國際訊息平臺等團體共同聲明。本文已獲授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