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納入「責任制」最快4月生效 近5萬人受影響
▲勞動部今天召開法規會,通過漁船船員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行業。(示意圖/漁業署提供)
勞動部今(28)日召開法規會,通過將漁船船員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行業,預估將有近5萬名漁民適用責任制,同時會中也討論中鋼輪班人員在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處理等期間縮短輪班間隔至少爲8小時,預計4月正式公告生效。
勞動部3月初預告中鋼適用《勞基法》第34條第2項範圍,勞僱雙方協商認同勞工請假或調整班次,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處理等期間,即可將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今天法規會上也有討論中鋼議題,委員討論後認爲「勞工請假」不算是工作性質特殊或特殊原因,因此將會把「勞工請假」等文字拿掉,未來中鋼適用輪班間隔縮至少爲8小時例外,預計最快4月公告生效。
▲中鋼適用《勞基法》第34條第2項範圍,最快4月正式公告生效。(圖/中鋼提供)
行政院長蘇貞昌先前到屏東漁市場視察,宣佈漁工因工作型態特殊適用責任制,勞動部近期預告,漁船船員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主要是漁船船員與一般在陸上作業特性不同,海上作業具有危險性且變數多,因此工時可能會超過法定的12小時,纔會將漁船船員納入責任制。
謝倩蒨指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並不是工時無上限,勞資雙方依然要約定工作時數,並送地方政府備查,超過約定工時則必須給加班費;另職安署1月時已提供出勤紀錄的範本做爲參考依據,同時也有進行相關勞檢,因此對於納入責任制,委員沒有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