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母男友強吻襲胸女躲廁所報案 警採男唾液存證定罪

一名50多歲辛姓男子趁女友在廚房洗碗時,竟在客廳強吻女友的女兒小花(化名)並撫摸胸部。基隆地院根據警方在小花臉上採到辛男唾液,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9月徒刑。(徐佑升攝)

一名50多歲辛姓男子趁女友在廚房洗碗時,竟在客廳強吻女友的女兒小花(化名)頸部、左耳、左臉後並撫摸胸部。基隆地院審理時,辛男辯稱,小花是因爲不滿他在女友離婚前就跟她交往,故意陷害他,但法官調查辛男才認識女子1個月,「同意交往說」有違常情不予採信;同時,警方也在小花臉上採到辛男唾液,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9月徒刑。

判決指出,辛男於去年1月晚間10時許作客女友家中,當時女友到廚房洗碗,只剩他與女友女兒小花在客廳,辛男竟強吻小花頸部、左耳、左臉等處,還伸手撫摸她胸部。

小花遭猥褻後,急忙躲進廁所,並機警透過手機傳訊息給姐姐協助報案;警方獲報趕抵後,小花才從廁所出來,指控遭辛男強吻其臉、頸與耳朵,還亂摸其胸部。

而警方當晚便在家中,採集小花臉部、頸部與耳朵等處檢體;經與辛男檢體進行比對,確認小花臉部上採到的唾液,就是辛男所留下,檢方據此將辛男依涉犯強制猥褻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辛男辯稱,小花是因爲不滿他在女友離婚前,就跟她交往,因此懷恨他,故意陷害他;還說小花臉上的唾液是他在聊天時口水不小心沾到小花身上,想借故脫罪。

判決指出,警方在小花頸部採到辛男的唾液,卻辯稱是聊天時口水沾到小花身上,明顯悖於常情,至於陷害辯解,交往說法,全屬臆測之詞,毫無根據。

判決強調,辛男與小花母親交往,竟罔顧人倫,強吻女友的女兒、與伸手摸小花胸部,對小花身體、心理造成難以抹滅傷害,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依強制猥褻罪判處9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