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司週轉不靈華南銀襄理挪用客戶存款1.1億遭判7年半

張女涉嫌挪用資金,二審判刑7年6月。(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華南銀行前襄理張秀米,因翁姓丈夫經營公司出現財務問題,竟在14年內挪用他國中老師在內的21名存款大戶的存款約1億1千餘萬元,不法所得均流向丈夫的公司內。檢調單位去年依照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提起公訴,一審將張女判刑7年4月、丈夫判刑8年半。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判張女7年6月,翁男也加重判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於1992年底,就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辦事處擔任試用助理員辦理存匯業務。2005年轉任理財專員,隔年轉任分行理財業務人員,2015年調升爲該分行襄理,主管個人金融、存匯作業等業務,又於2016年調派至華南銀行南勢角分行擔任襄理,曾主管存匯、個人金融及理財等業務,其後於2018年轉調新生分行擔任襄理。由於她深耕客戶多年,還被同事戲稱爲「土地婆」,擁有豐富的人脈

但她的翁姓丈夫因設立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資金週轉,張女竟利用職務之便,自2005年起,就假借推薦客戶投資爲由,替客戶僞填取款條,挪用她經手的21名客戶存款。總計14年來,陸續挪用包含她國中老師在內的21名客戶資金,全都用以填補丈夫公司營運的資金缺口。案經華南銀行內部查帳發現後,報請檢方偵辦,檢方對張女、丈夫2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犯罪所得高達1億1137萬4428元,依照多個《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侵佔罪」等罪,將張女判刑7年4月、翁男判刑8年半。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張女夫婦有罪考量張女實行犯行期間甚長,手段相較於一般詐欺、侵佔之人所實行之行爲巧妙,且具反覆性,造成華南銀行與存款遭挪用人之損害,其犯行所造成之結果不法、行爲不法非輕,高院改將她判刑7年6月。至於翁男部分,高院也做出加重,但因部分罪行屬二審定讞,高院認爲應等全數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