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合約糾紛慘了! 須賠償福茂唱片409萬元
張韶涵因合約糾紛,被判須賠償福茂唱片409萬元。(中時資料照)
張韶涵因合約糾紛,被經紀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以違約爲由訴請法院求償,臺北地院認定她終止經紀約並無違法,高院改判她還須賠償福茂唱片爲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改判她須賠償409萬元、賠償青田4萬元。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福茂唱片就歌曲無法制作完成,受有支出第7張專輯「我的願望」詞曲費、「眼睛裡的光」製作人費及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之所失利益360萬7616元,總計福茂公司可獲賠償金額409萬多元。
青田與福茂公司表示,張韶涵未依約完成10張唱片,只錄制發行6張唱片,也沒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損失;青田向張女求償800萬元,並要求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福茂則求償2665萬元。
張韶涵則表示,與青田公司原約定5年內錄10張專緝,但青田卻平均1年7月才發行1張唱片,違反巿場慣例,且未經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轉委福茂執行,導致帳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致雙方無法合作,所以才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
臺北地院認定,青田與張韶涵依合約,互負提供勞務的義務,各獲得一定對價,張終止合約後,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約爲由求償,張女僅須返還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萬元。
高院就雙方合約爭議部分維持北院認定,認爲張女已與青田、福茂解約不須賠償損失,但福茂在解約前爲她第7張專輯付出6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因該專輯已無法發行,這些服裝對福茂已無實益,判決張女須賠償福茂63萬元的損失。但最高法院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