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細節披露,原董事長被判15年
最高檢披露獐子島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辦案經過,原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據證券日報等媒體報道,12月28日,最高檢舉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新聞發佈會,發佈2023年金融檢察工作案事例,“獐子島”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等在列。
2016年,爲避免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獐子島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製作虛假《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虛減營業成本,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覈銷處理而不作覈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爲能夠在2016年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在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虛假消息,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虛假覈銷、減值,相關人員還虛增捕撈麪積和營業成本,以覈銷2016年度的虛增利潤。
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78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吳某某擅自更改大連市獐子島集團海域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申領國家人工魚礁建設補助資金共計2400餘萬元。此外,吳某某等人還有串通投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財務數據穿透式審查準確認定虛增、虛減利潤數額等犯罪事實,對發現的遺漏吳某某等人詐騙犯罪事實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依法追訴,依法從嚴懲治商業賄賂犯罪,對騙取國家補助資金及該過程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行、受賄的犯罪行爲,實行數罪併罰。
2022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分別判處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宣判後,吳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查詢信息可知,吳某某即爲吳厚剛。
獐子島成立於1992年9月,於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主營業務爲水產養殖業、水產加工業、水產貿易業、冷鏈物流業等,主要產品包括蝦夷扇貝、海蔘、鮑魚、海螺、海膽。
吳厚剛出生於1964年,獐子島鎮大耗子村人。在其掌舵期間,獐子島從一家鄉鎮企業發展爲國內“水產養殖第一股”,以養殖蝦夷扇貝聞名業界,但近年來獐子島扇貝事故頻發也讓該企業和原董事長吳厚剛頗受爭議。2014年10月,獐子島首次受到海洋牧場災害,100多萬畝蝦夷扇貝絕收,前三季度業績由預報盈利轉爲虧損8億元。2017年,因“部分海域的底播蝦夷扇貝存貨異常”,獐子島全年業績由預計盈利變爲鉅虧7.23億元。2019年4月,獐子島稱一季度虧損4314萬元,理由依然是“底播蝦夷扇貝受災”。2019年11月,獐子島公告稱,扇貝出現“大規模自然死亡”,預計損失2.78億元,對當年業績構成重大影響。
2018年2月,獐子島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經過17個月的調查,結果認定獐子島及吳厚剛等人涉嫌財務造假、虛假記載以及未及時披露其他信息等問題。
2020年6月15日,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認定,獐子島2016年虛增利潤1.3億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2017年虛減利潤2.8億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9%。獐子島上述行爲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