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未成年少女坐檯陪酒 新竹男遭判5個月徒刑

陳男招募未滿18歲少女坐檯陪酒,遭警方查獲被判5個月有期徒刑。(邱立雅攝)

陳男與蔡男招募未滿18歲女子,並媒介至檳榔攤、私人招待所等處坐檯陪酒,並從中抽取每小時200元佣金,一共賺了1200元介紹費,遭警方查獲後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陳男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

陳男與蔡男(另案審理)招募未滿18歲少女小美(化名),到新竹縣某檳榔攤、私人招待所以及新竹市某處,在深夜或凌晨時分,各提供兩個小時的坐檯陪酒服務,並收取坐檯陪酒服務費用爲每小時新臺幣1500元,陳男、蔡男從中抽取200元,其餘歸小美所有,陳男與蔡男行徑遭到警方查獲,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新竹地院認爲陳男明知小美未滿18歲,性自主決定權及生理髮展均仍未臻成熟,竟爲謀一己私利,媒介使未滿18歲少年從事坐檯陪酒工作,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扭曲少年之價值觀外,亦不利於少年成長,實屬不該。

法官念陳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