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大13學生遭竊 竊嫌罪證不足有罪變無罪

朝陽科技大學涉案竊嫌因罪證不足,臺中分院改判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陳姓男子遭臺警方認定涉嫌朝陽科技大學教室竊案,他雖否認犯行直指警方及檢方在沒有直接證據下將他入罪,一審還遭判10月徒刑。他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結認爲,從現有證據無法確認竊案就是陳男所爲,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朝陽科技大學105年11月29日下午及106年2月19日下午分別發生教室竊案,共13位學生遭竊現金1萬8千多元及1支手機霧峰分局獲報後,立刻調閱相關監視器,從嫌犯穿着鎖定行蹤,並查出他搭公車用的悠遊卡資訊,最後在竊嫌常出沒的麥當勞守候,根據外型逮捕陳姓竊嫌。

陳男遭依竊盜罪嫌送辦後矢口否認犯行,遭臺中地檢署起訴。他在臺中地院開庭時依然向法官喊冤稱,他2天都沒去過朝陽科大里,不可能竊盜財物檢察官認爲他是監視器中的人,卻未提供現場指紋鞋印、DNA ,或是任何與本人有直接關連的生物跡證

陳男還說,他在霧峰分局配合警方調查,出示相似帽子衣服球鞋,卻遭檢察官做爲入罪證據;檢察官所憑悠遊卡屬無記名卡,他有提供給警方他身上悠遊卡及一卡通,卻未見比對,而憑一張不是他的悠遊卡,硬是說是他持有。

法官認爲,一般人20天前到過哪裡,應該都會記得,陳男卻對於是否在20日前到過朝陽科大,無法明確答覆 ,而答稱印象中好像沒有,顯違常情證明被告竊賊證據,並不以查獲指紋、鞋印、DNA 或生物跡證爲必要。作案用悠遊卡爲無記名,檢警未在陳男身上扣得上開悠遊卡,但該張悠遊卡使用紀錄與陳男移動軌跡一致,堪認是他使用,不因未沒扣得而有異,依竊盜罪判他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男不服上訴,再度辯解那2天他都沒去過朝陽科大,檢、警比對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後,就指他是行爲人,太過草率。而且警方所調查悠遊卡並非他所有,另外,102年他遭指控涉及臺北教育大學竊案,臺北地院已判決他無罪,檢察官卻以此案認爲他涉嫌本件竊盜罪,對他並不公平

二審法官審結認爲,案發現場教室電梯廁所都無門禁管制,任何人都可通行;監視器畫面畫面拍到一名頭戴棒球帽、前方帽沿壓低男子,無法辨識五官,根據固定位置、拍攝特定角度的監視器也難以認定,所有竊案都是同一人所爲。

另外,警方不能嚴格證明該張悠遊卡是陳男使用,卻先以身形體態、穿着認定是嫌疑人,倒果爲因。現所查得之證據資料,不足嚴格認定陳男就是行爲人,檢察官所舉證據未能使本院獲致被告有罪之確信,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陳男上訴請予無罪諭知,爲有理由,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警方得知陳男改判無罪後,深表無奈並說表示,陳男年約50多歲,戶籍雖在基隆市但居無定所,且5、6件前科中就有一半是校園竊盜,類似手法也曾被定罪,只能說他很狡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