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積金新政來了!

來源:“浙江省直公積金”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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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浙江省直公積金”微信公衆號發佈了《關於優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詳情如下↓

爲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加大對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現就優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

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可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或償還貸款本息,在保障性住房持有期間,提取金額累計不超過購房款和已償還貸款本息額的合計數。

保障性住房: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購房信息以杭州市住房保障部門數據查詢結果爲準。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力度

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通過住房租賃機構租賃住房的,可依據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實際房租支出超過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的,按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提取。

三、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和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後的個人分攤費用。

其中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的,申請時應完成電梯竣工驗收,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老舊住宅電梯更新資金籌措方案(附每戶分攤金額)或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材料,提取額度截至電梯竣工驗收當月後滿一年的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的,房屋應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申請時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或共用部位維修的協議(方案)、個人支付費用材料,提取額度截至協議(方案)簽訂當月後滿一年的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

四、放寬職工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原因未在杭州市重新就業,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滿半年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申請時提供身份證件和終止勞動關係材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就業情況以人力社保部門信息查詢結果爲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住建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查詢結果爲準。

五、簡化已故職工小額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餘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時,可不提供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司法證明,辦理時提供申請人身份證件、親屬關係和已故職工死亡證明材料,簽署承諾書,依法履行與其他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分配所提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責任。

浙江省直住房公積金優化完善提取政策解答

一、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或償還貸款本息,保障性住房持有期間,提取金額累計不超過購房款和已償還貸款本息額的合計數。房屋政府回購或產權轉移的,賬戶餘額截至房屋政府回購或產權轉移的當月。

保障性住房持有期間:指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房屋政府回購或產權轉移的當月止。

保障性住房: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劃撥方式供地,限定戶型面積,限制處分權利,以保本微利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羣體銷售的住房,不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及經濟適用住房、房改購房等,具體購房信息以杭州市住房保障部門數據查詢結果爲準。

二、通過住房租賃機構租賃住房的無房繳存職工,如何享受按實際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

答:符合無房租賃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通過與省直公積金中心開展合作的住房租賃機構租賃住房的,可依據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實際房租支出超過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的,按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提取,上浮後的限額爲3000元/月,合作的住房租賃機構由省直公積金中心對外公佈,具體實施另行通知。

三、城市更新住房改造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城市更新住房改造中,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和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後,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個人分攤費用。其中:

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加裝的:申請時應完成電梯竣工驗收,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老舊住宅電梯更新資金籌措方案(附每戶分攤金額)或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材料,提取額度截至電梯竣工驗收當月後滿一年的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

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的:房屋應列入全省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申請時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或共用部位維修的協議(方案)、個人支付費用材料,提取額度截至協議(方案)簽訂當月後滿一年的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個人分攤費用。

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答: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杭州市重新就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繳存職工包括杭州戶籍繳存職工和非杭州戶籍繳存職工,申請提取時提供身份證件和終止勞動關係材料。就業情況以人力社保部門信息查詢結果爲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住建部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查詢結果爲準。

五、靈活就業人員停繳後,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答: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住房公積金未在杭州市單位就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六、已故職工小額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如何簡化辦理?

答: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餘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時,可不提供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司法證明。辦理時可由已故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任一人辦理,提供申請人身份證件、親屬關係和已故職工死亡證明材料,簽署承諾書,依法履行與其他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分配所提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責任。

親屬關係證明材料:指結婚證、同一住址的戶口簿、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等。

死亡證明材料:醫院、公安機關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餘額在5萬元以上(不含未結利息)的,按原有提取政策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從何時開始實施?

答:從2025年5月21日起實施。

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