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大招!暫停轉融券業務 強化對量化交易監管

本站財經7月10日訊  證監會發文稱,依法批准中證金融公司暫停轉融券業務的申請,自7月11日起實施。存量轉融券合約可以展期,但不得晚於9月30日了結。同時,批准證券交易所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80%上調至100%,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100%上調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實施。

此外,證監會還表示,將加快推出更多務實舉措,進一步強化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適應性和針對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極影響,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

證監會依法批准暫停轉融券業務 進一步強化融券逆週期調節

爲切實迴應投資者關切,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經充分評估當前市場情況,證監會依法批准中證金融公司暫停轉融券業務的申請,自2024年7月11日起實施。存量轉融券合約可以展期,但不得晚於9月30日了結。同時,批准證券交易所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80%上調至100%,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100%上調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實施。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對平抑非理性波動,促進多空平衡與價格發現,吸引中長期資金入市具有積極作用。從國內證券市場發展和集中監管實際需要出發,我國從2013年前後建立了轉融通制度,一方面爲融資融券業務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證券來源;另一方面也爲監管部門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及時採取逆週期調節措施提供了手段。

2023年8月以來,證監會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關切,採取了一系列加強融券和轉融券業務監管的舉措,包括限制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調融券保證金比例,降低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證券劃轉效率,暫停新增轉融券規模等;同步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爲的管理,持續加大對利用融券交易實施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監管執法力度。截至2024年6月底,融券、轉融券規模累計下降64%、75%。融券規模佔A股流通市值約0.05%,每日融券賣出額佔A股成交額的比例由0.7%下降至0.2%,對市場的影響明顯減弱,爲暫停轉融券業務創造了條件。此次調整對存量業務分別明確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劃斷安排,這有助於防範業務風險,維護市場穩健有序運行。

下一步,證監會將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始終將維護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場內在穩定性放在突出位置。同時,根據市場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和逆週期調節,對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爲從嚴打擊,保障市場穩定運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

證監會:進一步強化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適應性和針對性 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極影響

問:前期,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請問相關工作進展如何,證監會對後續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有何考慮?

答:新“國九條”明確提出,要出臺程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今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明確了交易監管、風險防控、系統安全、高頻交易特別規定等一系列監管安排。在《管理規定》的監管框架下,指導滬深北交易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於6月7日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持續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組織證券交易所研究制定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4類監控指標,於今年4月起開展試運行,並對頻繁觸發指標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進行督促提醒,促進規範其交易行爲。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加強與香港方面會商溝通,研究推進北向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落地的方式和路徑。

今年以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總體穩中有降,交易行爲出現一些積極變化。截至6月末,全市場高頻交易賬戶1600餘個,年內下降超過20%,觸及異常交易監控標準的行爲在過去3個月下降近6成。

下一步,證監會將深入落實新“國九條”部署要求,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原則,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加快推出更多務實舉措,進一步強化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適應性和針對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極影響,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一是指導證券交易所儘快出臺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完善具體安排。同時,指導證券交易所評估完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報告信息覈查和現場檢查力度。二是指導證券交易所儘快公佈和實施程序化異常交易監控標準,劃定程序化交易監控“紅線”,進一步推動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降頻降速。三是加強與香港方面溝通協調,抓緊制定發佈北向資金程序化交易報告指引,對北向投資者適用與境內投資者相同的監管標準。四是明確高頻量化交易差異化收費安排。根據申報數量、撤單率等指標,研究明確對高頻量化交易額外收取流量費、撤單費等標準,以“增本”促“降速”。五是持續強化交易行爲監測監管,對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量化交易從事違法違規行爲的,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