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伏法3槍才斃命 法務部說明全文

鄭捷伏法後,法務部晚間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針對臺北捷運殺人案兇嫌鄭捷在晚間伏法,法務部召開記者會說明。法務部表示,鄭捷在晚間7點接受法醫施打麻醉針劑後,晚間8點47分由臺北看守所法警開第一槍,但在法醫複驗後發現鄭捷還有氣息,因此在晚間8點51分,法警再開第二、第三槍。

法務部表示,鄭捷的死刑執行令由法務部長羅瑩雪在10日下午4點簽下執行令。而法務部在收到最高檢察署送到的卷證資料後,先確認高檢署有依規定詢查有關死刑犯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及精神狀態等情狀,並指派參事予以專責審覈全案相關卷宗,再由法務部長邀集3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長檢查司司長等開會,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依「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解釋、心神喪失及心理智能障礙,最後並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

法務部審酌鄭捷再犯罪當日,2分多鐘時間犯案,並且在捷運站內被捕,罪證明確。行兇意識清楚、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所犯下罪行時屬重大,屬於公正公約規範最嚴重之最,所爲已經達人神共憤。又犯罪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安定,造成大衆驚恐不安並對被害人、被害家屬造成永難抹滅之傷害。

法務部理解,人權保障固爲普世價值,惟刑事政策必須兼顧被害人人權及社會正義,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