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溼地法」 污染破壞最重罰150萬
爲加強溼地保育及管理,行政院會29日通過「溼地法」草案,除明訂重要溼地評定原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並規定民衆在重要溼地內,不得有任何污染、破壞行爲,違者最重可處150萬元罰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政府長期以來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劃,但並不具法律效力,在「溼地法」通過後,對於溼地保育將更有保障;陳沖指出,溼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腎」美稱,對環境調節及生態保護非常有助益,國際社會於1971年簽署「拉姆薩溼地公約」,以保護、合理利用溼地及其生態資源。
而這次「溼地法」草案內容中,對於重要溼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及其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保育利用計劃之擬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本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在覈定前也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同意。
被評定爲溼地者,如果有下列情形如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溼地水資源;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於溼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溼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將處以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若是在評定溼地範圍,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爲,也不得 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違反者將處6萬到30萬罰鍰;若因而造成野生動物致死者,則加重處10萬到50萬罰鍰;另外還必須接受1小時至8 小時的環境講習課程。
此外,重要溼地也有專責保育利用計劃經營管理,並得收取費用,其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經營管理相關事項另訂辦法。而主管機關進行資源調查,或對暫定重要溼地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實施溼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未來也將設立「溼地標章」、並規定管理及溼地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會後表示,目前溼地採用計劃性保護,已指定有82處,面積5.68公頃,立法完成後,將被視爲暫定溼地,經評定後,將回到「溼地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