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定義從未被質疑違反法律明確性 白委:反質詢怎麼會違反?
黃國昌今(16)日重申,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說的「以問答問」的問題,並強調「質詢」的定義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怎麼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民衆黨提供)
憲法法庭10日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要求立院機關代表、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書面補充「反質詢」定義,黃國昌近期提出補充答辯書。他今(16)日重申,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說的「以問答問」的問題,並強調「質詢」的定義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怎麼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黃國昌說,首先,7月10日開庭前一天晚上所送至司法院的第一版答辯狀,其實便針對有關大法官在憲法審查做出的法律明確性要求作出清楚說明。而第一份答辯狀,現在可以在憲法法庭網站上看到,當中針對反質詢做出定義,不是一個沒有法律明確性概念的規範,已經提出非常清楚的說明。
黃國昌表示,那天憲法法庭時,尤伯祥發問時間超過10分鐘,分成三大部分,每一大部分都有好多問題,他們依序回答時,時間受到限制,所以針對反質詢、以問答問的部分,沒有機會正面加以迴應,但也根本不存在尤伯祥說的「以問答問」的問題。
黃國昌說,在第一份答辯狀中,他所說的以問答問,基本上是個非常簡單的法律邏輯問題,質詢這概念、定義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概念怎麼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黃國昌指出,第一版答辯狀非常清楚地提出基本法律邏輯概念,卻被尤伯祥形容成「以問答問」,但他們也尊重憲法法庭進行程序、審判長,在發言時間不足後,用書狀補充,也在法定期間中,透過書狀予以說明。
黃國昌說,第一版寫的內容,大法官或許認爲寫得太精簡,無法充分理解意思,所以在他昨天公佈的補充答辯狀裡,清楚說明過去針對質詢到底怎麼定義?把質詢定義清楚後,就不難定義什麼叫做反質詢。
黃國昌表示,在憲法規範及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前的規定,質詢權屬於立法委員,不是屬於行政官員。針對政府施政、預算、所提出各項作爲 ,立委行使質詢權時,乃針對要質詢的主題,包含政府預算、議案、作爲等,有所責難、有所問題,要求他來說明,這是質詢權。
黃國昌續指,什麼是反質詢?憲法、法律沒有規定並賦予行政官員質詢權,行政官員在憲法、以及立院職權行使法下,應有政務推動、履行、應答回覆的義務。而當行政官員不履行該義務,反而對提出問題的立委加以責難、質問或提出與主題無相關的問題;這就是在這次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中,所要禁止的反質詢態樣,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概念。
黃國昌強調,在第一份答辯狀中,他們早就說明,這概念不是這次創設,連在地方議會都有禁止反質詢規定,且存在非常久,過去民進黨立委在野時,也針對馬政府時期官員提出反質詢等批判。所以他們在抽象概念上,協助大法官理解完整的定義,在具體例子上,提出過去不該發生的反質詢當作實例來加以說明。
黃國昌也強調,大法官本次根本就不應該受理行政院、監察院和總統所提出來的釋憲申請,因爲本案根本不具備受理的要件,也不具備定暫時處分的要件。這部分由其他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在補充答辯狀中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