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逃漏稅 最高罰鍰1億元

稅捐稽徵法修法五大重點一覽

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將逃漏稅的罰鍰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另逾期繳稅者,也修法放寬降低裁罰上限,自2022年起滯納金改爲每三天加徵1%稅額、最高10%,以稅額100萬元而言,滯納金上限稅額約減少5萬元。

財政部指出,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陸續制定或修正,現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已無法切合實際需要,因此提出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1億元罰金。

而教唆或幫助不正當逃漏稅者,其刑事罰金由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爲「100萬元以下」。官員認爲,各項逃漏稅罰則加重,主要是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另本次修法新增檢舉獎金天花板條款,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且稅務人員、稅賦查覈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爲,不能領取檢舉獎金。

這次修法也變更退稅請求權時限,若爲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申報錯誤,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由現行「5年」修正爲「10年」;若可歸責政府行政錯誤導致民衆多繳稅,退稅請求權由「無期限」修正爲「15年」。

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這次修法放寬逾期滯納金規定,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最高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另若逾期30天未繳稅,一般來說將移送強制執行,但若先行繳納一定比例稅額可暫緩執行,現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爲1/2,本次修正後將降爲1/3。

財政部官員表示,本次適度減輕一般欠稅裁罰,如降低滯納金天花板等,主要是財政部因應納保會、學者建議等,放寬或減輕部分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