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網站:“站臺牽線”,當心違紀違法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微信公號
前不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安徽省委老幹部局原巡視員汪文慶被開除黨籍。通報中提到,汪文慶“熱衷於站臺牽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原任職務影響力爲他人在業務承攬、申報用地指標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最終,“將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站臺牽線”?
“站臺牽線”,一般被理解爲黨員領導幹部在某種場合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以某種方式對相關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施加影響,來支持、協助請託人。“站臺牽線”的背後是以利益爲“黏合劑”的官商勾連,本質是權錢交易、權權交易、利益輸送。
“一般的打招呼需要明示;而‘站臺牽線’更傾向於暗示,不明確表達但意思已經傳遞給相關方,手段隱蔽。”瀋陽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慈健說。
慈健介紹,實踐中,請託人可能與受理請託事項的相關部門不熟悉,爲打通關節,便邀請自己熟悉的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飯局,並由該領導幹部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參加。在飯局上,領導不一定明確提出請託人的請託事項,可能是“只吃飯、講感情、不談事”。這些人看到領導與請託人關係非同一般,便“心領神會”,爲請託人的業務提供幫助。正如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塗碧波在警示片中懺悔所說:“在那裡一坐,酒杯一端,現場的書記縣長們當然心知肚明,雖然沒有明確講,但是表明了一個支持的態度。”塗碧波就這樣爲自己的家族企業站臺,最終也不可避免地倒臺。
站臺行爲不僅出現在飯局上,也可能出現在考察、調研、慶典甚至牌局等娛樂活動中,領導幹部可以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相關部門人員用權行爲施加影響,對請託人事項予以關照。
“站臺牽線”,違紀嗎?
成都市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副主任熊飛介紹:“個別領導幹部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利用自身影響力向招標方打招呼,幫助特定企業入圍,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站臺牽線”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利用影響力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員幹部的影響力,來自公權力,公權不可濫用,公權力附帶的影響力自然也不可濫用。如若濫用影響力,有何後果?與利用影響力相關的違紀行爲,在黨紀處分條例中也有所表述。
例如,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慈健說:“領導幹部的特定關係人收受了對方財物,領導幹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領導幹部的處理也可以適用上述條款。領導幹部知情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領導幹部可能構成受賄罪。”
還有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新增的這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後違規爲他人謀利行爲作出處分規定。有的離退休領導幹部利用對本單位本地區的影響力,牽線搭橋、充當掮客,繼續利用影響力爲親屬或特定關係人打招呼辦事,爲人站臺,從中謀取利益。
黨員幹部熱衷於“站臺牽線”、謀取利益,後果可不只是違紀那麼簡單,如果收受請託人超過一定金額的賄賂,則可能觸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那麼問題又來了,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南京大學經濟刑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教授孫國祥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孫國祥介紹,與普通受賄罪相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相對複雜。構成要素具體表現爲:一是行爲人接受請託人的請託;二是利用對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要求國家工作人員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被影響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四是行爲人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的財物。
熊飛列舉了實踐中的幾種常見情況:
領導幹部在職時,憑藉其職權或職務影響力,通過參加活動、介紹引薦、打招呼等方式充當商人老闆的代言人、代理人,示意相關部門爲請託人“開綠燈”“行方便”。領導幹部則收受了請託人的財物。
領導幹部身邊人(親屬、秘書、司機等)收受他人財物後,請求該領導幹部爲請託人辦事。比如,某領導幹部子女收受商人賄賂,讓領導幹部爲商人在項目審批上提供幫助。又比如,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憑藉與領導的特殊關係,借用領導的影響力、打着領導的旗號爲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
領導幹部退休後,手上雖無權了,卻還利用原職權形成的影響力和關係網,爲他人站臺並收受財物。
現實中,很多“站臺牽線”、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爲,實施得非常隱蔽。比如領導幹部參加商人組織的活動,全程不說話、不表態,如何認定?
慈健認爲,如果領導幹部明知商人利用他出席活動來提升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且該領導幹部基於自身職務地位等因素能夠對相關事務產生影響,那麼這種行爲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爲商人站臺。反之,若領導幹部確實不知情,而且沒有對相關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則不構成。具體認定需綜合考慮活動背景、目的、領導幹部與商人關係及後續是否有利益關聯等多方面因素。
熊飛建議,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可以重點把握以下情節:一看領導幹部出席活動,是否出於工作需要、履職要求。二看“站臺”行爲發生之前,領導幹部是否已經知道請託人有明確的請託意思表示。三看領導幹部的下屬是否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等等。
黨員領導幹部出於工作職責主動爲企業排憂解難,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這是應該鼓勵的事兒。關鍵是要把握好公與私的邊界、廉與腐的邊界。如果領導幹部是出於公心與企業交往,這沒毛病;如果是出於私利,利用影響力爲商人老闆“站臺牽線”謀取不正當利益,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則涉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