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 莫濫用新聞自由傷害新聞自由

中時社論

「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18世紀著名政治家羅蘭夫人,在法國大革命期間被濫用自由的暴徒送上斷頭臺,臨刑前留下這句曠世名言。這句話將歷史上打着自由之名,卻大行栽贓誣衊、黨同伐異之實,蠻橫霸道、顛覆公平正義的邪言歪理,華麗矯飾的外衣一舉剝去!現在,我們也以沉痛的心情,將這句話送予《上報》,希望亦屬媒體同業的《上報》銘記反思。

上報敗訴仍爲己開脫

2019年,《上報》誣指《中國時報》受到所謂的中國涉臺系統指使,要以停刊方式抗議民進黨政府通過《反滲透法》,旺中媒體集團爲捍衛名譽因此提告。本月初法院認定這是一樁「拿不出證據」的誣衊事件,判決《上報》敗訴,須負起賠償旺中媒體集團名譽之責。遺憾的是,《上報》並沒有因而感到汗顏,反而在4月15日發表社評爲己身開脫。究其內容,不但顯示《上報》企圖以無的放矢、含沙射影的手法,欲將其捏造誣衊的「中國涉臺系統指使」紅帽子,栽贓給旺中高階主管,更顯露《上報》在犯錯遭戳破後心虛閃躲、狡辯飾非,而且自相矛盾的窘況。

《上報》雖然引用保障言論自由的第509號釋憲文,以掩飾自己敗訴的尷尬困窘,卻有意無意地曲解了這項釋憲文的真諦,是在保障「言論自由」,而非「濫用言論的自由」,更非「栽贓誣衊的自由」。《上報》在社評中清楚表示:「的確,除非國臺辦或蔡衍明,沒有人可以『確切證實』國臺辦是否介入此事」,這等於直接承認其所謂的「中國涉臺系統指使」是毫無證據的捏造誣衊。

更荒謬的是,《上報》在敗訴後爲己辯駁的社評中還說:「作爲一個與對岸政府如此『親近』的臺灣媒體,在《反滲透法》通過之際,是否會與對岸政府交流未來的『自處之道』,難道不是一件可受社會公評之事?」這是多麼不負責任又可怕妄斷的推論。

我們不禁要反問,難道這就是《上報》此報導自認爲最有力的根據?這到底是新聞報導的「證據」?還是《上報》所說的「可受公評」之事呢?事實歸事實、評論歸評論,而這顯然就是一件根本沒有發生的事,《上報》卻將其僞裝成「有事實的新聞」,以達成將旺中媒體集團抹紅的目的。

查無實證仍惡意發佈

《上報》還引用《刑法》誹謗罪的免責概念,辯稱他們的栽贓是有「合理求證」,但《上報》的社評反而打了《上報》自己的臉,其狡稱的「合理求證」,事實上是《上報》想要以話術誘導旺中主管用來套話當證據,但旺中主管沒有任何旺中有受大陸方面指使的說詞,《上報》在明知其內容不實下,仍惡意發佈標題爲〈不爽反滲透法三讀 中國涉臺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的報導,以此誣衊旺中媒體集團。

易言之,《上報》的社評明白承認,他們雖有求證動作卻毫無所獲、更沒有根據,卻仍然向公衆散佈足以毀損旺中媒體集團相關人等之指摘文字,已構成《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之「實質惡意」。這完全與《上報》自我美化的「言論自由」、「人民基本權利」、「追求真理」、「合理確信」…等矯飾之詞風馬牛不相及,說白了就是「沒有任何證據的誣衊」,敗訴賠償,可謂天公地道!

此外,《上報》還矯情地稱臺灣不能只剩一半的新聞自由,理由是其刑事獲得不起訴,民事卻被判賠償。其實這是有關言論自由案件司法訴訟近來常見的現象,司法界與媒體本來就有很多討論,需視案件不同的性質、案情而定。但臺灣絕非只有一半的新聞自由,否則《上報》如何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先是發文誣衊旺中媒體集團,更在敗訴後,能再度發表爲己開脫卻自相矛盾的社評呢?

《上報》的社評不斷轉移焦點在「言論與新聞自由被傷害」,但事實上,真正傷害甚至是踐踏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正是這種利用言論與新聞爲手段,卻對異己者的栽贓誣衊!旺中媒體集團對政治威權打壓新聞與言論自由的侵害,尤其感同身受,因此更特別珍惜、維護真正的新聞言論自由。呼籲《上報》高層與記者們,莫忘加入媒體捍衛正義的初衷,一旦淪落爲栽贓誣衊之流,豈能心安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