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司法不能成爲箝制言論的幫兇
中時社論
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6年前競選立委時,因不滿本報報導其岳父母在大陸山東投資鉅額蓋工廠,有違其「抵抗中國政經侵略」的訴求,憤而以違反《選罷法》、《刑法》加重誹謗等罪提告;全案經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黃的岳父母確曾在山東龍口設立「熙隆」、「恆合」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本報有犯罪故意,黃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亦遭駁回,均予以不起訴確定。但在民事求償部分,經過法院一、二審,最高法院於今年3月初裁定,本報與副總編須連帶賠償50萬元,並在三大報道歉;本報提出再審,高等法院日前駁回確定。
黃國昌岳父母在陸投資屬實
就在上個月,國民黨籍民代、評論員羅智強等4人根據外交部駐外電文密件,質疑前立法院長蘇嘉全私訪印尼「圖謀個人私利」,遭到蘇提告一案,同樣也是在刑事部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卻遭重判,除了判賠200萬,並命登報道歉3天。
這兩起判決夾在每天龐雜的熱門新聞中,並未引起足夠注意,但其影響非同小可。司法強制公開道歉,不僅有違憲法所賦予的「良心自由」、「不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權,更可能形成政治力侵入操弄的破口,對於憲法保障的新聞與言論自由,及媒體與在野黨的揭弊監督功能將帶來深遠的傷害,絕對不容輕忽。
本案歷經6年訴訟、地檢署與法院反覆審理,根據士林地檢署「105年度選偵字第26號」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均可確認黃國昌岳父母確曾在大陸投資事業;卻因本報報導時錯放工廠照片,法院竟判決不僅要賠償50萬元,還要在三報登報道歉,規定刊登位置大小,連道歉內容也由法院代擬,且一字都不容更改。
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系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爲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僞,均難謂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爲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只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這說明了對保障可受公評之事的大意旨,不應被技術性的小枝節牽絆,法院卻反其道而行!
依法律的原則性,法官對如何回覆名譽應考量比例原則及損害程度,予以適當處分,該判決結果當時各媒體都以顯著篇幅報導,一般認爲應足以回覆其名譽,但法官卻仍順應黃國昌要求判決本報公開道歉,其必要性深值商榷。以本新聞之內容本質與技術疏失來說,刑事部分檢方已對本報及副總編輯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民事方面也認定報社是作業過程的疏失,在非故意的情況下,實在沒必要下重手強令報社登報道歉。
媒體揭弊被迫刊登道歉聲明
早在12年前,大法官656號解釋就以「最後手段」的定位,對強制登報道歉作出限縮性合憲的解釋,大法官針對強制登報釋憲案,也在去年3月重新受案審理尚未有結論;如今法院不僅無視大法官對此一最後手段必須「嚴謹慎重」的釋憲意旨,迫不及待就做出有違憲爭議的判決,強令媒體向政治人物低頭道歉,簡直是大開民主倒車,更讓人對所謂強制道歉的必要性、公正性產生根本性的質疑。
道歉屬於道德層面的表現,法院着重者應是事實層面的平反,656號解釋既要求登報道歉是回覆名譽的最後手段,而澄清或更正即可回覆名譽,實務上也沒有必須登報道歉的需要。強迫公開道歉無異於封建時代羞辱泄憤式的「洗門風」,是對人民不表意自由的嚴重侵害;且不說行爲人是否能出於真心道歉,光是道歉而不澄清謠言或誹謗的不實內容,名譽有何回覆可言?強制人民與媒體道歉,既是對不表意自由的二度侵害,更是對事實澄清最大的反諷!
尤其在網路多元傳播時代,特別是媒體基於「快速大量提供資訊」的特性,發生侵害名譽的機率必然比過去要高且頻繁;基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揭弊的社會監督功能,爲避免政治權力結合司法造成寒蟬效應,更應該適度保障公共事務的報導與評論空間。
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由菲律賓與俄羅斯兩位媒體人共同獲得,他們的共同點是「全力監督政府,無懼公權力的威脅」,主辦單位表彰得獎者「致力於捍衛言論自由,守護這個民主與持久和平的先決條件」。臺灣民主化過程中,媒體也曾產生重大揭弊與防腐的功能,是促使臺灣改革進步的動力。反觀今天的臺灣,還有多少媒體勇於監督政府、捍衛言論自由,贏得閱聽衆信賴?
此次本報基於尊重司法的原則與立場,被迫刊登道歉聲明,但更要痛心地指出,司法必須與時俱進,不能成爲當權者箝制言論的幫兇,使吹哨者從此遁形,社會噤若寒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