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桌球教練猥褻7女童 判決結果出爐

新竹縣竹北一名黃姓國小桌球約聘教練,在去年負責教育訓練7名未滿14歲女童時,利用權勢分別對7名未成年人女童進行猥褻及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縣竹北一名黃姓國小桌球約聘教練,在去年負責教育訓練7名未滿14歲女童時,利用權勢分別對7名未成年人女童進行猥褻及性騷擾,經家長提告,新竹地院近日做出判決,分別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5罪,分別判3年2月至3年5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成年人利用權勢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3罪,分別判處3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一名黃姓男子,受新竹縣某小學桌球隊約聘僱教練,明知該國小桌球隊內之女學員皆爲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其負責教育、訓練未成年女童學習桌球,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在去年1月至今年1 月間,利用權勢分別對7名未成年人女童,在學校樓梯間及桌球教室內,利用練球休息時間,分別撫摸7女童之胸部、臀部及下陰部,進行猥褻及性騷擾,經7名女童家長提出告訴。

法院審酌,被告身爲學校桌球教練,明知所指導之學生均未滿14歲之人,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而對未滿14歲之被害人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犯行,除造成年幼之被害人等之身心受創,破壞被害人等及其家屬對於師長之信任、嚴重影響被害人等之人格發展及身心健全情況外,亦間接致被害人家屬因子女遭此侵犯而內心傷痛,所爲實應予嚴懲。

法院考量,被告前雖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時否認犯行,然其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分別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2月、3年4月、3年5月、3年5月。成年人利用權勢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 4月、3月,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