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時代訴中創新航專利侵權一審勝訴,中創新航近期又起訴寧德時代侵犯專利權

紅星資本局10月18日消息,今日晚間,中創新航(3931.HK)披露了與寧德時代(300750.SZ)的訴訟進展,以及向寧德時代等其他公司發出起訴。

2022年8月,中創新航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寧德時代針對本公司、中航鋰電(洛陽)有限公司及福州動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就專利“動力電池封裝組件”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寧德時代主張中創新航和中航鋰電洛陽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本次涉訴專利的專利權的行爲,包括停止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產品;主張中創新航及中航鋰電洛陽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億元,以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0萬元。

10月16日,中創新航收到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司與中航鋰電洛陽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寧德時代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爲,即停止銷售或許諾銷售截至2022年7月18日生產製造的侵害本次涉訴專利產品的行爲;公司與中航鋰電洛陽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0.58億元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0萬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創新航表示,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本公司產品採用更先進的技術和結構設計,此外,本次涉訴專利已於2023年2月1日屆滿,不存在本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或許諾銷售侵害本次涉訴專利產品的情形。本判決爲福建高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判決,上述判賠額是本公司和中航鋰電洛陽共同承擔的金額,目前無需支付。本判決不會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與此同時,中創新航近期針對寧德時代及其他公司侵犯其專利權,向湖北省和江蘇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訴訟,訴訟金額合計達到10.07億元。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第一案請求寧德時代、四川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維塔(重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東西湖分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5億元;第二案的被告與第一案相同,同樣請求賠償1.5億元;第三案請求寧德時代與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武漢)有限公司賠償5.6億元;第四案請求寧德時代與常州極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億元及維權費用100萬元。中創新航同時要求上述被告銷燬所有的侵權產品及其生產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設備。

紅星新聞記者 吳丹若

編輯 肖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