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女騎士...酒測值0.24判無罪 法官:無法證明他危險駕駛
基隆一名呂姓男子,去年9月間到KTV飲酒作樂,休息至次日天亮後,呂男認爲自己神智清楚,竟酒駕外出,行經基隆東信路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擦撞上前方女騎士機車,警方到場測得吐氣酒測值0.24,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不過呂男辯稱,當天神智非常清楚,肇事原因也並非酒駕所致。法官採信,認爲檢方客觀證據不足,判呂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呂男2016年9月12日晚間到KTV飲酒聚會,返家休息至次日天亮後,上午7時56分左右駕車沿基隆信義區東信路往市區方向行駛,卻因爲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擦撞前方女機車騎士,經報警處理後,上午8時42分在衛服部基隆醫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4毫克。
檢方認爲,呂男酒測值雖未達0.25標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要件,但他當時酒駕肇事,客觀上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因此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
呂男則辯稱,偵訊時有點慌張,就供稱「飲酒對駕車有影響」,但車禍發生當下是呂男主動報警,他沒想到前一天喝的酒還會有酒精殘留,且他當下意識正常,並沒有感覺到受酒精影響,且肇事原因是他的汽車太貼近被害機車,並非是酒駕所致。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呂男當時雖酒後駕車,但神智清醒,呂男汽車當時距離機車僅5、60公分,纔會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機車減速後煞車不及而擦撞;女騎士則是因重心不穩跌倒,不是直接被撞倒,認爲肇事原因一般交通事故,與酒駕無關,檢方也無法提出其他「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證據。全案經審理後,日前判處呂男無罪,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