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行人認罰和解 駕駛求情「保駕照」1原因被駁回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小萍(化名)前年12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一帶,因天色昏暗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還要吊扣駕照12個月;她表明願意接受罰鍰,但事故原因是路口燈光設計有問題,希望能撤銷吊扣駕照的部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表示吊扣駕照的部分依法無裁量空間,不能因爲小萍的個人原因就免罰,最終裁定駁回。
▲小萍撞傷行人,認罰和解,希望撤銷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卻被法官駁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萍2023年12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某巷口,被警方以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開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萍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天色未亮,路口燈光設計不良,右側店家的招牌很亮,左側斑馬線卻沒有路燈,從行車記錄器影片中也可以看出,當下真的看不到行人;她自認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只是路口燈光設計有問題,纔會導致事故發生,她願意接受罰鍰,事後也已經與受傷行人達成和解,只希望能撤銷吊扣駕駛執照的部分。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事發當時小萍的車輛與行人之間沒有任何障礙物,縱使天色未明視線昏暗,她也應該開啓大燈並暫停,確認沒有行人再通過路口,但她並未詳加確認,導致事故發生,明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所以不能以路口燈光設計不良爲由免責。
法官接着指出,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人駕照或汽車牌照的規定,是爲了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況且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12個月,屬於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空間,無法只因爲小萍個人的原因就予以免罰,最終裁定駁回她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