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籤分家協議後動改產權心思,法院:老人健在,駁回請求!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王小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小清繼承取得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的房屋的 50%;
2.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的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爲原告王小清與被告張悅按份共有,每人 50%;
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王坤與張悅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爲被告王小芳、原告王小清及被告王小英。2010 年 3 月 28 日,王坤與原被告共同簽署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爲“位於通州區一號,王小芳、王小英放棄繼承,王小清在王坤與張悅在世時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父母去世後此房屋由王小清一人繼承”。王坤於 2018 年 6 月 2 日去世。王小清認爲協議書系王坤與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多年來一直是自己對父母進行照顧,協議書合法成立生效。現王坤已去世,故要求按照協議書的內容,繼承王坤享有的訴爭房屋 50%的份額。
被告辯稱
被告王小芳、王小英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認爲協議書無效,不符合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簽訂時沒有見證人在場及簽字,且當時也沒有打印遺囑或代書遺囑。即使遺囑有效,也未生效,因爲遺囑中是王坤和張悅都去世後才由原告繼承。對於王坤遺囑的部分,不同意原告繼承,認爲原告未盡到贍養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悅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庭駁回。張悅在有生之年,本房產的產權不能變更。
法院查明情況
王坤與張悅系夫妻,共生育三女,分別是長女王小芳、次女王小清、三女王小英。王坤於2018 年 6 月 2 日去世。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登記產權人爲王坤。
2010 年 3 月 28 日,王坤、張悅、王小芳、王小清、王小英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爲:我夫妻二人現居住在通州區一號。經我家五口協商,王小芳、王小英二人放棄。王坤、張悅二人在世時由王小清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去世後此房由王小清一人繼承。此協議書一式四份。落款有王坤、張悅、王小芳、王小清、王小英五人簽字。
法院裁判及律師點評
法院認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本案爭議焦點爲協議書的性質問題。首先,從形式上看,協議書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雖然其中有關於王坤、張悅去世後房屋由王小清一人繼承的表述,但從整體意思表示來看,協議書包含確認涉案房屋來源、安排王坤和張悅生前贍養問題以及未來房屋歸屬等三層意思,實質上屬於分家協議性質。故對於王小清主張按照遺囑來繼承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王小清的訴訟請求,協議書對於財產的分配約定了條件,即“王坤、張悅二人在世時由王小清提供住處並負責生活料理,去世後”,既有贍養條件也有時間條件。僅從時間條件來看,現王坤已去世,張悅健在,時間條件尚不具備。故對於王小清要求涉案房屋 50%的份額歸其所有並協助辦理過戶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心得總結
在處理此類涉及家庭財產分配和繼承的案件中,需要準確判斷相關協議的性質。如果協議在形式和內容上與遺囑存在差異,不能簡單地按照遺囑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本案中,協議書雖然涉及到財產的未來歸屬,但從整體上看更符合分家協議的特徵。
同時,對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要嚴格審查條件是否成就。在本案中,協議約定的財產分配條件包括贍養義務的履行和特定的時間節點。在時間條件尚未滿足的情況下,當事人要求實現財產權益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此外,在家庭財產分配和繼承糾紛中,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至關重要。主張協議有效或無效的一方,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作爲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仔細分析協議的內容、形式以及當事人的行爲,爲當事人提供準確的法律建議和有力的訴訟策略。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