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付代價 賴清德劍指人心

(圖/本報系資料照)

賴清德日前說,520就職後將致力國家重建、社會改革、洗滌每個人的人心,並強調「自由是要付出代價」,震撼國人。賴清德劍指「每個人」,意味他眼中每位國民心靈都需要洗滌,無人可置身事外。身爲準國家領導人,如此霸權專斷,斷定每個人的心都需要洗滌改造,這是多可怕的疑人論,令人不寒而慄。

賴清德說「自由是要付出代價」後,令人想到美國前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國情諮文提出「四大自由」,即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及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也指:「言論自由爲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亦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換言之,民進黨應檢討的是減少對自由的限制,讓民衆有更大空間要求政府探求民瘼,讓公民社會蓬勃發展以制衡政府,這纔是全民做爲國家主人之所繫。

過去,蔡政府藉兩岸衝突和認知作戰,對自由設下極大限制及障礙。例如,NCC在2020年對中天新聞臺做成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經逾3年的訴訟救濟,中天已16勝,NCC是否應正視判決而還給中天頻道呢?遺憾的是,NCC迄今仍拒絕承認錯誤,這是否真有尊重人民「知之權利」與「新聞自由」?這是我們必須審視的。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說過:「在有政府而無報紙與有報紙而無政府二者之間作一選擇,我會選擇後者。」緣此,可知媒體監督是何等重要。故中研院院士李鎮源教授儘管主張臺獨,但對去除言論自由枷鎖仍不遺餘力,在76歲高齡時成立「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

「100行動聯盟」認爲內亂罪根本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應予廢除。當時只要主張臺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此條文,直接或間接造成白色恐怖。經李教授等人努力,政府於1992年將條文「而着手實行者」之文字修爲「而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者」,藉此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與思想犯的人權。

1984年,中華民國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軍事戒嚴,鄭南榕與友人創辦黨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大力批評時政,他認爲臺灣獨立的主張也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分。2016年,行政院覈定鄭南榕逝世日爲「言論自由日」,讓民衆瞭解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

然而,時隔40年,賴清德卻公然呼籲「自由是要付出代價」。請教賴先生:難道要人民與媒體對「自由」產生畏懼而不得不放棄,以免在享有「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付出代價?慎思之,莫不蚤夜惶惶無以終日!(作者爲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