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瓶飲料過期被罰55000元 超市:罰太重了 沒法接受

(原標題:10瓶飲料過期被罰55000元,超市:沒法接受)

"10瓶蘇打水飲料貨值25元,

我們超市是沒有及時下架,

但因此罰款55000元,

是不是太重了?"

近日,江蘇鎮江揚中市一家超市的經營者向現代快報96060熱線反映,因爲被市場監管部門查到貨架上有過期蘇打水在銷售,超市按照 " 食品安全法 " 被處以了55000元的罰款,而且據說還是底線處罰。經營者質疑處罰太重,認爲按照蘇州市的類似做法,應該不會如此處罰。

就此,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方面認爲,鎮江市沒有出臺蘇州市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類似法規,加大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成本就是 " 食品安全法 " 立法的本意。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決定書,對佳潤超市處以沒收過期食品、罰款55000元

事實:10瓶飲料過期,超市被罰55000元

12月14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趕到鎮江市揚中市新揚北路佳潤超市,20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內,商品堆放得滿滿的。售賣飲料的貨架共有7層,各種飲料擺放有序。

據超市業主黃郡明介紹,今年6月1日,市場監管人員到超市檢查,在貨架上發現了過期的蘇打水飲料,因此超市被立案調查,並在11月5日由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下發了處罰決定,對超市處以沒收過期商品、罰款55000元。

處罰決定書下發已經1個多月,早就過了繳納罰款的期限,但是至今超市還沒有去繳納罰款。" 沒法接受,太重了!"

△佳潤超市的飲料貨架, 冰紅茶外側當時就是被查到過期蘇打水飲料的位置

據瞭解,這批蘇打水飲料是同一箱裡面的,生產日期是2019年5月8日,保質期常溫12個月,被查時過期接近一個月。按照揚市案字(2020)2-25號 "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的表述:上述果味蘇打水飲料,當事人購進24瓶,進價1.5元 / 瓶,銷售價2.5元 / 瓶,已銷售14瓶,超過保質期10瓶,上述超過保質期10瓶飲料貨值25元。又查明,當事人未售出上述超過保質期的果味蘇打水飲料,未發現違法所得。

" 疫情期間,生意差。6月1日那時生意好了些,當時還聘有一位員工,負責補貨查貨。" 黃郡明的兒子黃涌泉介紹,那時貨架上比較空,工作人員是把新上的貨放到貨架裡層,生產日期稍久的擺在外層,同時負責檢查外層貨品是否過保質期。估計是比較忙疏忽了,沒有檢查到於貨架最靠裡的這一批蘇打水飲料。

△佳潤超市最近的流水,每天在兩三千元

超市也沒有電腦管理系統," 那需要錄入每一瓶飲料的生產日期,錄庫存量,工作量很大。" 黃涌泉說,平時超市主要是父親看店,他也不懂複雜的電腦操作。但是他們很注意食品飲料的保質期,在商品賣出時一般自己也會看。

" 就拿這10瓶蘇打水來說,利潤才10塊錢。即使被顧客買了去,那客戶會找過來,首先影響超市聲譽;其次還要賠償,即使是對顧客一賠十,那也是肯定虧了。" 黃涌泉說,經營超市的都知道,食品飲料過期都可以退貨給供貨商,是不會虧本的。

" 如果是屢教不改也就認了。我們也是第一次被查到,也該給改正的機會。" 黃郡明一臉的無奈。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既是依法處罰,也涉及導向

14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前往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局辦公室主任陳健表示,當事人此前已經反映過,他們也給予了回覆,認爲市場監管局是依法處罰。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認爲,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 ......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的規定,根據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陳健說," 食品安全法 "2009年起實施,2015年修訂過,本意就是加大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的成本,遏制食品安全領域案件的發生。至於當事人提出的情節輕微、減輕處罰,局裡按程序討論過案情,認爲經營者有查驗商品生產日期的職責,由於經營者自身履職問題導致過期食品產生安全隱患,是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的。

據瞭解,按照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爲不給予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

在採訪中,黃涌泉提出,超市受到今年疫情及團購等影響,利潤微薄,日營收只有三千元左右,按照20% 出頭的毛利率,減去15萬的房租,已經很難維持。就此,陳健表示,此類處罰並不是唯一一起,違法了必然要承擔後果。首先,市場監管局對於經營者日常都有培訓,盡到了提醒義務。其次,這還是個導向問題,如果隨意輕罰,那麼很容易傳遞食品安全違法後果並不可怕的錯誤信息。

" 再說了,執法人員壓力本身就很大。如果因爲執法不嚴,被監察紀檢部門以瀆職調查,到那時候誰來同情公職人員?" 不過,陳健也表示,雖然佳潤超市罰款繳納已過了規定時間,但法律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一定金額加處罰款," 可按 ",並不是一定要再加罰滯納金。

他山之石:蘇州市類似案件處以案值10倍罰款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蘇州市今年以來有多起類似行政處罰案件。

蘇虎字監案字(2020)2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在2020年2月28日,對轄區樂吉家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兩包過期麪條,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爲2018年10月和11月,案值2元。處罰決定是:沒收兩包麪條,罰款300元,上繳國庫

姑蘇監案字(2020)S0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月25日,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白楊灣分局對一家樂森便利店檢查時,發現32個小力士魚腸、2包香鍋調味料、1包火鍋底料過期,調查電腦記錄,上述食品過期後均未售出,案值125.8元。當事人行爲違反了 " 食品安全法 ",但過期後未售出,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且貨值較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參照《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符合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11項)第5號," 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300元;及時改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後果 ",按照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罰款額度爲貨值金額10倍,最低300元 ",姑蘇市場監管局對該便利店處以沒收過期食品,罰款1258元。

《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是今年3月10日發佈實施的。據瞭解,鎮江市並沒有類似法規意見。那麼,蘇州市爲何出臺這樣的指導意見,又是否與上位法相違背呢?

△網上掛出的《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標找差,規範自由裁量

12月16日,現代快報記者趕到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據瞭解,2020年2月及3月,蘇州市市場監管局爲應對疫情,優化營商環境,制訂了《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輕微違法行爲不予處罰指導意見》《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這兩項規定是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免予處罰規定》基礎上,學習上海、深圳、杭州等地相關規定,通過對標找差,結合自身一些經驗最終總結而來。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行政機關率先出臺這兩個指導意見,明確免罰輕罰71個事項,實現清單化。2020年以來已辦理相關案件2063件,減免處罰金額1.31億元。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從全國範圍來看,經營者非因主觀故意經營小額過期食品,按是否爲首次違法、是否積極改正、案值金額大小和危害後果等進行綜合自由裁量,深圳市有相關規定。對於經營者的嚴重違法行爲,《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要切實守好市場監管重點領域的安全底線,嚴厲懲處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爲,對此類違法行爲不適用從輕減輕處罰。但對於日常生活中經營者的一時疏忽,非主觀故意的輕微違法,執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溫度。

蘇州市相關指導意見中涉及食品安全執法的,是將 " 食品安全法 " 和 " 行政處罰法 " 相結合。因爲 " 行政處罰法 " 規定要 " 過罰相當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 公開公平公正 " 等," 行政處罰法 " 第二十七條更是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2020年1月,蘇州市紀委、監委出臺了《關於在全市範圍內推開涉企免罰清單的建議》,提出對於執法人員積極履職要踐行容錯糾錯機制。

2020年3月,蘇州市統一發布了454項輕微違法行爲不予處罰及一般違法行爲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並在蘇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佈。這些規定一方面是要加強監督,規範行爲,另一方面是要打消執法人員顧慮,鼓勵執法人員積極作爲,更好地貫徹《行政處罰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同時,蘇州市市場監監督管理局《指導意見》也明確,所有的免罰輕罰案件,都要報集體討論," 這既是防止執法人員個體出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也是在程序上保證行政執法運行更規範,處罰裁量更適當 "。據瞭解,蘇州市市場監管局還定期對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免罰輕罰典型案例進行彙總通報,以規範、引導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