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娃作保 父向銀行貸900萬
彰化縣福興鄉一名洪姓男子19年前開工廠需要資金,向第一銀行貸款900萬元,保證人寫6歲的女兒,後來他經商失敗沒錢還,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查出女兒有工作,要求父債女還,但女子認爲當時還小,根本沒有行爲能力,法官也覺得有理,8日判銀行敗訴。
洪男早就搬離福興鄉,但女兒出社會開始工作卻成了受害者,原因就在19年前洪男要開工廠,向第一銀行貸款900萬元週轉,銀行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他填寫妻子及當年僅6歲的女兒名字,他還幫女兒簽名。
不過,洪男後來經商失敗,貸款只還了兩年就沒錢可還,銀行向彰化法院提起訴訟,取得支付命令,但因洪姓夫妻名下沒有不動產,也無薪資所得,銀行仍沒拿到錢。
銀行去年調查,洪女已經成年,也可以賺錢養家,因此拿出貸款約定書以及支付命令,要求父債女還。洪女認爲,當年她只有6歲,根本沒有行爲能力,怎麼能當保人?法官覺得有理,8日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判銀行敗訴。
事隔已久,當初怎麼會讓6歲女娃當保人難以查證,但銀行表示法院經過嚴密稽察後核發支付命令,洪女也沒有在法定的20天內提出異議,如今敗訴還要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