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事件中不平等的公務員關係

(圖/本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一位公務員疑因職場霸凌而輕生,引發社會關注,部長換手,總統、閣揆道歉,涉案長官免職,卻猶是輿情沸騰不止。長官請辭、道歉乃至免職,都是政治處理,政治處理並不能還給當事人真正的公道。應該檢討的是,官場中上官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是否因爲公務員關係的法律定位至今傾斜偏頗,有以致之?

先不談如何還當事人(包括遺屬)公道。若問職場霸凌事件的制度性對應之道爲何?標準答案是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可資處理;新部長上任後,勞動部立即傳出擬研議修正此法,方向是提高僱主責任,增加罰鍰。外界則預期勞動部應全面檢討職場霸凌相關法制。

這顯示了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現行立法缺乏處理職場霸凌行爲的明確有效規範;更根本的疑問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規範政府機關霸凌行爲的法律嗎?所謂修法提高僱主責任與罰鍰,政府是僱主嗎?不論修法前或修法後,主管機關勞動部會對勞動部中的霸凌行爲開罰嗎?

《職安法》中僱主的定義指的是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並不包括政府機關在內。修法增加僱主的責任,勞動部是以主管機關的身分扳起面孔警惕企業僱主;勞動部自身發生的霸凌行爲卻完全不受此法拘束!這怎能是解決政府機關內部霸凌以杜悠悠之口的辦法?

《職安法》不適用政府機關,就像是《勞動基準法》只適用企業,不適用政府公務人員的情形一樣!政府制定的法律至今不肯正面承認政府是公務人員的僱主!隱藏其後的思維是,僱主與員工是平等的契約關係,政府則是官府衙門,高人一等,內部是上官下屬間單向的、絕對的命令服從支配關係。這難道不是威權作祟嗎?公務員與國家之間依法應成立什麼樣的雙務契約呢?公務員對國家負有忠誠守法、履行職務的義務,換取的除了是法定的薪酬待遇之外,還有親身參與政府治理的權利。

大法官解釋公務員關係是公法上職務關係,一向缺乏實質內容描述,很容易淪於落伍的「特別權力關係」的重新包裝而已。一旦使用單向的公法職務關係而否定契約關係存在,就已將公務員劃在雙務的契約關係之外,公務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工時上限、加班費、休假、僱主不能單獨調整退休金、不能單獨改變工作規則等都無同等的保障,也不能組工會、締結團體協約…。

其結果就是,政府頒佈勞動法令干涉民間的勞僱契約,政府自己卻完全不受《勞基法》的拘束,這說得過去嗎?公務員的勞動權並非不能加以適當限制,但全盤否定則是剝奪勞動權,也否定了勞動權具有基本人權的性質。

公務員關係必須是基於雙方的自由意志平等地締結,法律不能強迫人民擔任公務員,僅有的例外是義務役軍人(還有國民法官?)。勞僱(含委任或聘用)契約關係中發生霸凌行爲不單單是侵權行爲,也是政府機關違反契約的舉動,公務員應有權主張契約上的權利。用刑罰或行政罰遏止政府機關裡的霸凌行爲,太容易官官相護,即使施以制裁,罰金罰鍰都終將解繳國庫,對受害者又有什麼實質的好處?

勞動部真要提案,立法院真要修法,就應全盤檢討公務員法律關係,正視肯定其爲一種雙方平等的契約關係,違約者應負賠償責任。嚴重違約的行爲例如霸凌,則可課以懲罰性的違約金。從保障受害者權利的角度言之,用刑事處罰或行政罰鍰來制裁霸凌,對於霸凌行爲的受害者而言,遠不如由法律規定懲罰性違約金來得實惠。(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珍惜生命,生命線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