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氣爆與法律究責的困難
高雄氣爆造成重大傷亡,事後的法律究責成爲現階段的重要課題。只是以現行法制,關於法律的究責,過程不僅漫長,也將面臨重重的障礙與困難。
對於造成此次慘劇的元兇,當然應給予最嚴厲的刑罰制裁,惟在此等刑事究責時,馬上面臨的困難是,該歸責的對象到底是誰?雖然目前各界將矛頭指向李長榮化工,但由於高雄地區向來即是工業重鎮,地底下埋設之管線錯綜複雜,會造成如此重大的災害,實非一日之寒,也非僅是一家廠商之問題,而可能是長期且集體性環境犯罪的結果。
只是刑法上對於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則在此種公安事件,僅可能被認爲是業務過失而非故意,就無法以共同正犯來集體課責,致必須個別爲認定,責任就因此被切割。又是否爲肇事者,必須證明有因果關係之存在,但像此次事件,其所爆炸的範圍與威力,有可能會將異常與瑕疵的管線炸裂,則在證據難以還原,甚至已經滅失下,不僅元兇難尋,也讓廠商有相互卸責的可乘之機。
即便最終找到歸責的廠商,但在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失火罪等,不可能處罰法人下,究責的對象就爲底下的自然人,尤其是企業的負責人與經營者。只是企業高層亦可以「只決定公司決策、不參與具體執行」之理由爲推託,若最終處罰的對象爲第一線操作的從業者,則此種究責,就難免於不正義之質疑與批評。
而在刑事上究責的困境,也會反應在民事求償上。尤其此次爆炸案所造成的財產、非財產損害極爲嚴重,求償的金額必然龐大,原告提訴時必須繳納的訴訟費用,即易造成訴訟障礙。而在民事訴訟乃採取處分權主義下,關於肇事者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都必須負舉證責任,即便被害者可申請法律救助,並採取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但在面對被告方具有專業與資訊優勢下,原告方必又陷入「舉證所在、敗訴所在」之困境。
原告就算最終能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則以目前有形、無形損害的範疇,恐達數百億,若僅由一、二家廠商爲數億、數十億的賠償,即顯得杯水車薪。甚而在判決何時確定,亦屬遙遙無期,不僅該負責的廠商可能已經脫產或破產,對期盼重返家園的被害人來說,更屬緩不濟急。
也因此,在加速法律究責的同時,如何儘快幫忙災民回覆原狀,實屬當務之急。而在面對龐大的重建經費與資源,立法院實有必要比照八八風災通過特別條例,以特別預算與多元籌措財源的方式,方足以應付此等局勢。若不如此,逝者難以瞑目、生者亦將在漫漫長夜中哭泣。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