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男餐廳談分手動粗 拉傷女友判罰12萬
陳姓女子和葉姓男子原是男女朋友,雙方在餐廳談論分手時,又因細故發生爭吵,葉男隨即徒手強行將陳女拖離餐廳至車上,再強載到內湖住處,陳女虛與委蛇才得逃脫並報警,臺北地院依傷害判葉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3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應於102年10月5日給付12萬給陳女,並匯款至陳女指定帳戶。
▲男女朋友餐廳談分手,談不攏暴力哥動手拉傷女友判罰。(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調查,陳女和葉男原系男女朋友,102年5月6日下午,雙方約在民權東路餐廳用餐,因談論分手事宜而發生爭執,葉男在下午4點左右,強行拉捉陳女左臂,將陳女從餐廳沿路拖行至其駕駛的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內。
隨後,葉男開車強載陳女回他內湖江南街住處,途中爲防陳女跳車脫逃,葉男還以手臂架住除女肩頸,待達葉男住處時,他再強行拉扯陳女進入屋內,陳女被其脅迫進屋後,先虛與委蛇再尋隙脫逃,並向警方報案。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男因細故以暴力手段傷害陳女,但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智識度、犯罪手段等情狀,依傷害罪判葉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3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應於102年10月5日給付12萬給陳女,並匯款至陳女指定帳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