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交工處「職場霸凌」告不成 法官:上司只是不莊重而已
臺北市政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施姓主任秘書認爲陳姓女科員工作不力又辯解,在辦公室辱罵陳女「說明個屁」陳女認施職場霸凌,提告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不成,聲請自訴施,臺北地院審理,駁回聲請案。
陳女指出,施2022年9月29日上午在交通管制工程處辦公室對她辱罵「你說明個屁」,她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請法官審判,委請律師丘浩廷、包盛顥遞狀。
法官認爲,施當時對陳女所說的言語,不論是陳女所指「你說明個屁」或施所指的「協調個屁」,都是在2人對話中由施說出口,言論是針對陳女而來。
法官認爲,不論施是說「說明個屁」或「協調個屁」,語意都是指陳女如「屁」一般不堪聞問,具貶抑陳女人格的意味;施與陳女具「上、下屬」關係,不是友人間的嬉笑怒罵,已逾越可以忍受的範圍。
依聲請案卷,施稱「當天有開處務會議,陳女把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被列管的案件都列進來」「我問陳女爲何把其他單位的資料列進來,她說那是最新的資料,我跟她說今天開的是交工處的處務會議,不是交通局的局務會議,不用列出其他的資料」而且秘書室提過跟陳女難溝通,他聽陳女說跟秘書室協調好,纔回「協調個屁」。
施還稱,陳女做錯事情一直辯,辯不過就把秘書室拉下水,他認爲陳女在說謊才說「協調個屁」,承認說話語氣重,
法官認爲,施與陳女因會議資料準備意見不一齟齬,不能排除雙方因是「說明」還是有「協調」認知落差而生的誤會,施主觀上認爲陳女強辯,基於一時情緒以不堪的侮辱言論反駁陳女的說詞,固然有失莊重而不符合身爲上司面對下屬應有的處事態度,不過,施並沒有重複謾罵,難以認定在侮辱陳女。
關於陳女提告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法官認爲,施與陳女就會議資料應如何準備的內部事項起爭執,不具公權力外觀,也與名罪無關,裁定駁回聲請,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