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有錢沒人的司法(陳述恩)
接連傳出法官輕生,書記官過勞死,不得不說,司法高層的「衆神們」真的在天上太久了,離基層太遙遠了。(圖:shutterstock/達志)
繼4月11日士林地院法官選擇輕生後,4月19日又傳出高等法院法官在辦公室「昏倒一度失去生命徵象」。司法工作量之大,已達到各級司法人員炸鍋的程度。
4月12日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法官輕生後的隔天,發文表示「希望再次突破總員額法對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爭取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及相關輔助人力投入審判業務,減輕同仁們的工作負荷。」(「許宗力院長給法官的一封信」)
4月15日許宗力院長參訪士林地方法院說「請法官多注意身心健康,參加戶外活動,不要整天綁在辦公室內」,被批火上澆油。基層司法人員工作量不減,誰有時間心情參加戶外活動?士林地院的法官更是直接當面向許院長抱怨「書記官流動快、有人到職數天就離職」,可見法院、地檢署令人生畏的惡劣工作環境,已經惡名昭彰到連新人都留不住。
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身爲許宗力教授衆多的學生之一,不得不說,司法高層的「衆神們」真的在天上太久了,離基層太遙遠了。
以許宗力院長來說,許院長學界出身,雖然曾經通過司法官特考,但尚未就任即出國深造,他本人並沒有第一線偵查或審判的實務經驗。其他衆多司法院、法務部的高層們,就算曾是偵查或審判實務出身的司法官,但那已經是十幾甚至二十幾年前的事。「長輩們」擔任法官判案或當檢察官查案時,還是在「市內電話」的年代,現在早已滿街都是智慧型手機了。用「(史前時代)數據機撥接網路」的思維,來處理現在「5G蜂窩基站無線電波傳輸」時代的第一線司法行政工作,無怪各級司法人員們都得承認「恐龍」的臭名。
從上述許院長信中所說的「突破總員額法對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爭取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及相關輔助人力投入審判業務」,就顯然可見許院長還留在過去的思維,認爲司法工作只能由經過國家考試、受訓及格、有實任公務員資格的法官、書記官來第一線承作。如果所有每一個階段的司法行政工作,都得由實任公務員來承作,當然人力增補(含考試、訓練)的速度遠跟不上案件成長的幅度。
但是,這是真的嗎?
以法官、檢察官來說,資歷10年以上的司法官,薪資職等早已超過一般地方政府的一級主管,甚至接近行政部會的常務次長。一般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有整個局處的人力輔助他處理政務,但是法官最多隻有一個助理可用。平均時薪動輒8、900元的檢察官、法官,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打字輸入、騰打事實、逐字比對銀行帳戶號碼,這根本是(許院長說的)大砲打小鳥。
這根本是錯的。
法官們的時間應該是用拿來思考、斟酌、權衡案件的利害關係、憲法價值;檢察官們的時間應該是用來統整出查破案的策略及指揮警、調單位。
書記官的狀況也是。
書記官的職責是把法官、檢察官的工作予以書面格式化(如法官裁定羈押被告,書記官要後續辦理羈押後的各類行政文書工作)。但現在因爲工作海量,各級院檢書記官們幾乎已經耗費幾乎全部的時間體力在輸入資料、黏貼信封、裝訂文件、掃瞄影印。問題是,這些「雜事」,完全無涉公權力行使。只要有基本的學歷、能操作電腦,就能勝任。
以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來說,制度上已有這種職務,不需實任公務員資格,只要有預算,各級法院、檢察署毋需等待每年一次的司法特考,即可按需要招募進用助理。一個法官的薪水可用來聘僱3個助理。只想着增加法官人數的司法高層們,爲何不願增加助理的人數呢?
同樣依現行薪資等級,每2位書記官的薪資可聘僱3名以上的基本工資約僱人員。只要肯編列預算,各級院檢即可按需求招考聘僱,進用彈性、且無涉公務人員資格,又可分攤書記官們(和司法及檢察事務官們)各項行政文書工作。讓有公務人員資格的書記官可專注在覈對司法文書的內容符合法官或檢察官指示,純粹「手工藝」(列印、摺紙、裝訂、黏貼、掃瞄)部分交給書記官助理們承作即可。
下一個問題就變成錢從那裡來?
事實上,法院、檢察署不是沒有錢。
以民事事件來說,每一件起訴都要負擔至少1500元以上的民事裁判費,訴訟標的達100萬者,裁判費16350元。刑事案件更明顯,最簡單的酒駕案件,緩起訴處分金至少5萬元。根據107年立法院的研究報告,十年前的全國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就已經超過15億元。
換言之,只要立法委員在法律條文中增加幾個字,讓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可以提撥部分比例作爲司法機關的業務及人事費用,讓司法機關(法院、檢察署)可用來聘僱各層級的助理,以及更新軟硬體設備。
這並非是兄弟獨獲之創見。
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交通罰單的收入),經收繳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爲例,百分之75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24分配予各處罰機關;百分之1解繳國庫。依此辦法的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爲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如用來購買警車或科技執法設備)
換言之,如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能按比例作爲支應院檢輔助人力的經費來源,或作爲承辦人工作的超勤加級,則各地院檢可以隨着業務量的增加而等比例的取得業務補充人力的經費來源。
只要高層們在經費收入比例、支出事項制定明確的規範,讓基層機關有規可循,既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各級、各地院檢,即可迅速、及時的按照需要增䀻「無涉公權力行使」的輔助人力和添購設備。如此纔能有意義的減少司法人員沈重的工作量。
反之,如果有一天,我們人民法治觀念升級、治安大幅進步改善,案件不再海量,約聘僱人力的進用離退也比實任公務員彈性,遇缺不補即可自動減少補充人員的員額。此局雙贏,爲何沒人想到?
總結來說,我們應該邀請司法高層們、立委諸賢們下到第一線來走訪體驗,認真思考如何有意義的增加司法人員們的助力,而不該讓各級院檢司法機關只淪爲政治人物「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幹話垃圾桶。
(作者爲司法實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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