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未打燈遭檢舉 1分鐘連吃2紅單挨罰6000
短短1分鐘內,相隔0.5公里,李女連續兩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人檢舉,因而慘遭開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李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獲法官撤銷第二張罰單。(資料照)
李女去年8月下交流道時,兩度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被後方駕駛人檢舉,慘遭國道警方開出2張罰單、並記違規點數2點;但李女認爲2張罰單僅違規行爲僅相距0.5公里、相隔1分鐘內,連續舉發不符比例原則,因而提出行政訴訟,成功撤銷第2張3000元罰單與記點。
去年8月6日一早8時41分,李女從彰化北上準備下國道一號中山高臺中交流道(俗稱中港交流道),卻連續兩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依行車紀錄器檢舉,國道第三警察大隊泰安分隊員警去年10月8日因此對李女開出2張罰單,並記違規點數2點。
李女收到罰單後發現,2張罰單違規行爲,分別是去年8月6日8時40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179.7公里處;同日8時41分,行經國道1號北向179.2公里處,遭民衆以科學儀器檢舉。因2張罰單僅相隔0.5公里、1分鐘內,她向監理站申訴未果,決定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第二張罰單。
李女主張,她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違規,應屬同一違規事實,但警方依民衆檢舉連續舉發、重複裁罰,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連續舉發規定,要求撤銷第二張罰單。
監理單位則依交通部2018年9月21日交路字第1070026758號函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法規之適用,有關「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應系單一或具有持續性之違規行爲(如持續超速、持續違規行駛路肩等),需透過連續舉發次數,作爲違規行爲次數認定,進而對多次違規行爲予以處罰時方有適用。強調警方認定李女2次違規爲不同行爲,分別開罰,於法應無違誤。
法官審理時認爲,李女違規屬實,雙方均不爭執,但是員警逕行舉發、民衆舉發等案件,駕駛人違規當時因未遭攔查無法即時糾正違規行爲,兩者舉發密度標準,並無不同,應類推適用,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之解釋意旨,因此認定李女連續違規間隔未達6公里、6分鐘,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第二張3000元罰單與違規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