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無書/許宗力的含淚駁回 爲釋憲開一扇窗
▲透過法律解決爭議,伸張公平正義,若法官判決的見解違憲,便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通過決議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這是國內司法體制的重大變革。這項決議將提交6月底在總統府舉辦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投票,這是司法院長許宗力上臺以來力推的政策,可以預期,通過的可能性極大。
臺灣司法威信不彰,往往是法律沒問題,個案審理的法官卻沒有保障人權的意識,以致當事人有冤無處伸。未來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直接就個案審查有無違憲,進而撤銷原確定判決,自爲裁判,彌補普通法院錯判,應可期待將提升司法威信。
所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是法律合憲,但個案判決的見解卻違憲。簡單地說,法官在案件審理上,判決引用的法律沒有問題,但採用的見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在法院常常可以看到有些案子,法官判決時,適用的法律看起來是符合所有的法規和憲法,但在判決理由上,法官的見解顯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概念,以致於官司從一審到三審,打到天荒地老,仍然說不清,當事人苦不堪言。司改分組會議有鑑於此,另開一扇救濟之門,突破普通法院的窠臼,讓原本僅能抽象解釋法規的大法官會議,擴大範圍,就個案釋憲並自爲判決。
大法官會議過去曾「偷渡」使用裁判憲法審查的制度,作成釋字第242號「鄧元貞案」,此案爲典型的裁判憲法審查案。
釋字第242號案情大致爲:臺中市民鄧元貞民國29年間在福建省與元配陳鸞香結婚,大陸淪陷後,他隨國民政府輾轉來臺,因始終等不到反攻大陸,因此於民國49年在臺灣與吳秀琴結婚。元配後來逃出大陸,得知鄧元貞另組家庭,提告訴撤銷鄧元貞及吳秀琴在臺的婚姻。
由於我國《民法》規定不得重婚,案子從一審到三審、再審,法院全判鄧元貞敗訴,撤銷他在臺的婚姻關係。判決後,引發社會爭議,畢竟兩岸分離後,外省軍人與臺灣女子結婚組成家庭不計其數,難道都要撤銷婚姻嗎?
鄧元貞後來提起釋憲,大法官作成第242號解釋,指《民法》雖然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重婚規定可撤銷後婚,法律並未違憲;但鄧元貞案發生是因兩岸分離,在夫妻相聚無期,甚至音訊全無情況下發生重婚,有不得已的因素,與一般重婚不同。大法官因此作出解釋,指本案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家庭權及婚姻權。鄧元貞後來依大法官解釋再提再審,獲勝訴判決,不必撤銷後婚(在臺的婚姻)。
普通法院審理鄧元貞案時,依據《民法》「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判決鄧元貞敗訴。法官依據的法律沒有違憲,但法官解釋適用法律時,沒有考量兩岸分離的時代悲劇因素,見解違憲。大法官當時輕踩紅線作出解釋,爲未來的「裁判憲法審查」開了路。
許宗力曾感慨說過,他擔任大法官8年,看到不少老百姓聲請釋憲,明明法官適用的見解違憲,卻因我國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這些案子他只能「含淚」駁回。
許宗力的含淚駁回,正是司法冤曲之所在。當老百姓的冤案錯案,沒有任何法律管道可救濟,代表我們的司法制度出了問題,司改國是會議正視此問題,相當難得。
▲司法院長許宗力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希望對民衆多一層審級保護。(圖/記者翁嫆琄攝)
外界批評「裁判憲法審查」是讓大法官成爲第四審,甚至政治的手將因此伸進大法官,其實我國大法官會議已成立近70年,《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大法官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法律既已要求大法官有超然地位,不能有政黨辦案考量,大法官就普通法院的錯誤判決釋憲並審判,對老百姓而言,反而是更多一層的審級制度保護。
一旦實施此制,可以預測會有大量案件涌進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依照德國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現況,德國目前一年憲法法院約有8千、9千件案子,經由「選案」受理成功僅約1%的案子。
「選案」的做法是,大法官會議就聲請釋憲案選出具有憲法意義的案子,受理並作出解釋;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已決議通過,讓大法官會議釋憲通過的可決人數,降低標準爲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同意,如此一來,大法官會議不僅比較容易挑出有相當意義的案件,也較易通過釋憲。至於浮濫聲請釋憲的案件,因大法官不須附理由說明,一段時日後,應可自然減緩案件量。
沒有一個制度是絕對的完美,司改國是會議開了一扇窗,讓大法官就個案釋憲並自爲判決,推翻錯誤判決;基層法官基於權力遭挑戰而反彈質疑,是必然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司法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沒有任何冤錯的空間,歐陸多國早就採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我們又何必堵住老百姓的救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