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活動怒罵警察「垃圾、賊頭」 女遭判拘役59日定讞

女子怒罵警察垃圾、賊頭遭法辦。此爲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楊姓女子2017年底參加立法院周邊的工運活動,活動結束後,她隨着羣衆往臺北車站移動,並打算跨越路中央的分隔島,遭3名員警制止。楊女爆氣,竟怒罵警察「垃圾、賊頭」,還拿出手機蒐證,最後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一審判拘役50日,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更加重改判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5萬9千元定讞。

判決指出,工人團體在2017年12月23日,向臺北市警局申請主辦活動「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提出政府撤回、立法院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等訴求,地點挑在立法院周邊道路時間由上午9點到傍晚6點爲止。楊女參加本次活動,主持人於傍晚6點10分,宣佈活動結束。

但楊女並未隨即離去,她跟着羣衆往臺北車站方向移動,並於晚間20時52分許,在車水馬龍間打算徒步跨越忠孝西路中央分隔島而穿越車道,這時在場執勤中正分局高姓黃姓郭姓3名員警發現,當場制止楊女的行爲。楊女爆氣,先以臺語大罵「垃圾警察」;員警隨即迴應「妳不要罵人喔!、妳不要罵人喔!」,楊女竟拿出手機對員警錄影蒐證,還接着說:「怎樣?笑死人、賊頭(臺語)」過程全被員警錄影蒐證,並移送檢方偵辦,檢方依照「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楊女判拘役50日。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楊女坦承當時因情緒激動,纔會說出這樣的言語。並當庭向黃姓員警道歉。

全案於19日宣判,高院認爲楊女的行爲確實有污衊員警職務,是對員警爲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謾罵,已逾越合理表達意見之範疇,成立「妨害公務罪」。考量她雖然當庭對員警道歉,但員警認爲被告警方辱罵爲「垃圾警察」及「賊頭」的言語是莫大的侮辱,這部分被告未曾向警方道歉過,也沒有達成和解過,不願原諒。高院因此認爲警方並未全然諒解,故加重其刑爲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5萬9千元,且不宣告緩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