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下修至18歲 5月報稅注意一事

成年下修至18歲,報稅留意。(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

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納稅義務人須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情事,纔可以列報扶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學,且當年度有所得,倘其所得合計數小於個人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子女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計數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則由已成年子女自行辦理申報,纔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子女所得致須繳納更多稅負。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者,除須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應考量並計其所得額對自身稅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