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成真?搶救冤案 聲請DNA重驗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下午初審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糖核酸鑑定條例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判決定讞後,受判決人及其親屬等得向法院聲請DNA重新鑑定,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再審或翻案,但不得抗告。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糖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是由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提出。根據條文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草案條文規定,法院認爲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認爲聲請有理者,應爲準許鑑定之裁定;聲請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現在DNA技術與時俱進,此草案是針對過去有不少已判決的冤案,包括陳龍綺、呂介閔等受限DNA技術而未能獲致「排除」結論,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外,也可由被判決人提請法官針對證據提交DNA鑑定,法官也有準駁權利。